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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法心得】
许多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找人替自己承担违法犯罪的后果,会找人挂名担任法定代表人。
这个法定代表人并不参加公司的经营活动,也不具有控制公司的权利,却要承担极大的法律风险。
即便双方签订了协议,但在法律面前是无效的,公司的实际管理人员在经营和管理公司的时候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因此,不要因为些许报酬,为他人的公司挂名法定代表人。
中国式合伙人,有哪些事情必须掰扯清楚
【案件缘由】
赵明与朋友于伟合伙投资了一家矿场。
合同中规定,双方共同投资,按照投资比例分配收益和承担风险。
由于朋友间的信任,双方合作时敲定的条款都是比较宽松的,在经营矿场的过程中,赵明也疏忽了对公司的管理。
经营了一段时间以后,公司的所有收入、开销都要通过于伟签字。
有一天,赵明查看公司账目,却发现许多票据很不正式,有很多手写的白条票据。
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财产不受侵害,赵明向法院申请财产保全。
法院很快就查封了双方合伙经营的矿场和公司账户。
经过合议庭反复地讨论,最后决定,先厘清双方合伙的账目再做判决。
司法会计查账之后,于伟要进行大量举证。
在法院的调解下,赵明和于伟经过协商达成调解协议。
【现身说法】
赵明和于伟共同经营一家公司,赵明认为应该根据公司账目要求于伟支付所得利润,并切割财产。
但是,《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九条规定:合伙人的出资、因合伙事务依法取得的收益和其他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合伙合同终止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财产。
账目有争议,无论是支出还是盈余都无法查清楚,在这种情况下,赵明提出的诉讼被驳回也是合理的。
因为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需要依据有效的账目来审定财产。
以上的处理方法是合法的,却并不合情。
赵明的确在公司管理上有所疏忽,于伟如果有预谋地侵占双方的合伙财产,故意为法院厘清账目制造难度,赵明的处境就太可怜了。
因此,法院决定对合伙账目进行初步的清算。
赵明与于伟是合伙关系,在公司的运营中,赵明没有起到监督的责任,于伟手中大量不规范的手写票据就是财务管理松散的结果。
想要厘清这笔糊涂账,只有遵循法律中“当事人意思自治”
的原则,以民间的交易习惯,在双方都认同的情况下进行审核。
如果存有争议较大的账目,再由司法会计进行鉴定。
司法会计得出鉴定结果后,要按照实际情况划分双方的举证责任。
本案中,大多数账目掌握在于伟的手中,因此,于伟要承担绝大部分票据的举证工作。
【读法心得】
账目混乱,是亲朋好友合伙经营公司时经常出现的情况。
一些小额支出,非正式的、没有法定票据凭证的大额支出,最终都会变成难以划分和审定的账目。
“亲兄弟,明算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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