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该负责人证实,本公司确实有收集消费者信息并进行电话推销的行为。
黄先生举报之后,有关部门也对他们进行了处罚,罚款项目是“非法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
。
【现身说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五条规定:处理个人信息的,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不得过度处理,并符合下列条件:(一)征得该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二)公开处理信息的规则;(三)明示处理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四)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双方的约定。
个人信息的处理包括个人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
除此之外,未经消费者同意的,经营者也不得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真的要追究起来,商家的推销行为均是违法的。
这里所指的消费者个人信息,除了电话号码之外,还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住址、电子邮箱等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消费者的各种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八条规定:信息处理者不得泄露或者篡改其收集、存储的个人信息;未经自然人同意,不得向他人非法提供其个人信息,但是经过加工无法识别特定个人且不能复原的除外。
对于泄露(也包含买卖行为)或者违规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的,除了要面临行政罚款外,还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
【读法心得】
随着社会信息化的快速发展,如何为大数据平台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也成为当下社会的重要课题。
电话骚扰、短信骚扰之所以屡禁不止,就是因为犯罪成本低,大多数人对此不以为意,对个人信息安全不够重视。
要构建信息安全的社会,除了法治建设外,更重要的是提高公民信息安全意识。
如果碰到推销骚扰电话,可以打开手机录音功能记录通话内容,然后拨打12345或者12315举报,为信息环境安全贡献一份力量。
7天无理由退货?反悔权其实也有条件
【案件缘由】
2016年12月,某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消费者王某的举报。
王某声称自己于今年5月27日在某电商平台购买了一部苹果手机,发现有质量问题之后申请7天无理由换新,但是电商老板只同意退货,不同意换新。
王某认为,该电商的做法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要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予以惩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举报之后,随即展开调查。
调查发现,从2015年12月15日开始至今,王某在该网店7次下单同一款式、同一颜色的苹果手机,前4次全部申请了7天无理由换新,商家也都同意了。
直到第5次,也就是王某举报的这一次,商家只同意退货,拒绝换新。
商家认为,手机并未出现王某声称的质量问题,前4次同意换新完全是基于对《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的尊重,但王某滥用消费者保护条款,违反了诚信原则,故不予以退换。
随后,王某更换账号名称,在该网店又购买了两部苹果手机,并且全部申请7天无理由退货,商家均同意了。
王某告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自己之所以选择退换货,完全是因为手机的质量问题,但是自己无力承担手机质量问题的检测成本,只能利用“7天无理由退换货”
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该电商的销售页面中,明确表示该商品在“无理由退换货”
的清单内,那么就应该履行承诺。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经过调查后认为,王某不愿举证、无法举证,或者举证中无法证明自己口中的质量问题,连续7次购买同一款手机且全部要求退换货,这不符合正常的交易逻辑,造成某种程度的社会资源浪费,因此驳回了王某的诉求。
王某不服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判决结果,向当地行政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复议结果维持原判。
王某仍不服气起诉至法院,然而,他还是没有得到自己想象中的“公平正义”
。
【现身说法】
“7天无理由退换货”
是《消费者保障服务规则》中的内容,是因电商兴起而专门制定的条款,其中的“7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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