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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3章老有法依年老孤凄更要懂得(第6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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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某用绳子绑住吴老汉,将烧红的烙铁烫在吴老汉身上。

吴老汉对于自己没有做过的事坚决不承认,他忍受着儿子施加的酷刑。

吴某见吴老汉嘴硬,遂又将牙签扎进父亲的手指中。

这场酷刑长达8个多小时,直到吴某的小女儿发现了父亲的行径并及时通知村干部,这场酷刑才得以结束。

与吴老汉有相同遭遇的,还有家住东莞的孙阿姨,而对孙阿姨施虐的是女婿郑某。

孙阿姨今年70岁,年轻时出了一场车祸,命虽保住了却瘫痪在床。

这么多年来,是她的老伴在照顾她。

不久前老伴去世,她女儿将她接到身边照顾。

孙阿姨的女儿很忙,绝大多数是女婿在照顾她。

刚开始时,女婿对她还算尽心,但时间一长就横鼻子、竖眼睛起来,不是对她冷嘲热讽,就是不给她吃饭喝水。

这让孙阿姨产生了轻生的念头,但好在女儿发现及时。

在这两起虐待老人的事件中,吴老汉报警处理,儿子吴某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孙阿姨的女婿,则被当地居委会批评教育。

【现身说法】

虐待罪通常发生在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中,虐待的手段包括经常性的打骂、捆绑、冻饿、限制人身自由、凌辱人格、强迫过度劳动、不给治病等,可总结为从肉体和精神上进行摧残伤害。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家庭成员的构成情况分为四种:第一种是由婚姻关系形成的最初的家庭成员,即丈夫和妻子、公婆和儿媳、岳父母和女婿。

第二种是由血缘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

这里包含两类,一类是直系血缘,如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等;另一类是旁系血缘,如叔、伯、姨、舅等。

第三种是由收养关系形成的家庭成员,即养父母与养子女。

第四种是既区别于血缘关系、收养关系,又区别于婚姻关系的家庭成员。

比如,一名孤寡老人被好心夫妻领回家照顾,老人和好心夫妻就是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

当老人遭受到子女、儿媳、女婿的虐待时,其子女、儿媳、女婿将会犯下虐待罪。

那么,老人该如何合法维权呢?

《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本案中,吴某致使吴老汉重伤,所以,他被判处三年有期徒刑;孙阿姨的女婿情节较轻,所以,他只受到相关组织的批评教育。

【读法心得】

老年人遭受到家庭成员的虐待时,该如何保护自己呢?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以下简称《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规定:老年人可以向子女所在组织或当地居委会要求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于施虐手段较轻的,可以告知该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是当地的居委会,让其所在单位和居委会进行调解或批评教育;对于施虐手段较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施虐的家庭成员承担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所以,当遭受到来自家庭成员的虐待时,不要想着息事宁人,应该勇敢地站出来用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

收养关系终止,养子女是否对老人还有赡养义务

【案件缘由】

林某和妻子薛某一直没有自己的孩子,就前往孤儿院收养了小女孩芸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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