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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李大爷向有关部门求助或是向人民法院起诉,就能维护自己婚姻自由的权利。
【读法心得】
虽然法律能够保障老年人再婚的权益,也能勒令子女强制履行赡养的义务,但是,一旦闹到对簿公堂的地步,老人跟子女之间的关系将会出现一道裂痕。
所以,不到万不得已的地步,不建议老人用法律来维护自己再婚的权利。
子女反对父母再婚是有原因的,如果能从根本上解决子女的顾虑,他们还有什么理由反对呢?
本案中,子女反对李大爷再婚是担心财产继承和赡养费的问题。
如果李大爷在再婚前处理好财产分配问题,给出减轻子女经济负担的方案,他的再婚之路会顺畅很多。
再婚老人,对方子女对自己是否具有赡养义务
【案件缘由】
林阿姨今年63岁,老伴因病去世好几年了,经人介绍和65岁的陈大爷再婚了。
不过,婚后的生活并没有她想象的那么美好,她每天都处在烦恼之中。
林阿姨有一个儿子,每个月会固定给她生活费,虽然钱不多,也能令她衣食无忧。
就在上个月,她的儿子突然将生活费减半。
她以为儿子遇到了经济困难,担心之余询问儿子出了什么状况,哪想到,儿子是故意扣掉她一半的生活费。
林阿姨气愤地质问儿子,为什么要这么做。
儿子对她说,她再婚了,再婚对象的两个子女也应该赡养她,并让她找对方子女要生活费。
对于儿子的说辞,林阿姨觉得有道理,她认为自己和陈大爷结婚了,名义上就是对方子女的母亲,对方子女应该有赡养她的义务。
当林阿姨向对方子女要生活费时却遭到了拒绝,闹得很不愉快。
对方子女对林阿姨说,她没有抚养过他们,没有在他们身上花一分钱,他们也没有义务要支付她赡养费。
这段时间,林阿姨烦恼极了。
她非常想知道,老人再婚,对方子女是否对自己有赡养义务。
为此,她特地咨询了律师。
律师给她的答案是,继子女对她没有赡养义务。
【现身说法】
再婚,意味着从两个家庭变成一个大家庭,也将与对方子女形成继父母和继子女的关系。
但是,老人再婚后与继子女的关系,具体分为两种类型。
第一种类型为名分型。
即生父母和继父母再婚时,继子女已经成年并且独立生活,或者是没有成年,但是抚养费由生父母提供,继父母不提供。
那么,继子女与继父母仅仅是名分上的关系。
第二种类型是共同生活型。
即生父母与继父母再婚时,继父母也承担了继子女的抚养费,那么,继父母和继子女将形成抚养教育的关系,不再仅仅是名分上的关系。
根据这两种类型可以明确得出,继子女对继父母是否有赡养义务。
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名分型关系,继子女对继父母是没有赡养义务的;如果继父母和继子女是共同生活型,继子女对继父母具有赡养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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