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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其有者,半贾而卖,亡者取倍称之息。
于是有卖田宅、鬻子孙以偿债者矣!
而商贾大者积贮倍息,小者坐列贩卖,操其奇赢[2],日游都市,乘上之急,所卖必倍。
故其男不耕耘,女不蚕织,衣必文采,食必粱肉,亡农夫之苦,阡陌之得。
因其富厚,交通王侯,力过吏势,以利相倾,千里游敖,冠盖相望,乘坚策肥,履丝曳缟。
此商人所以兼并农人、农人所以流亡者也。
今法律贱商人,商人已富贵矣;尊农夫,农夫已贫贱矣。
故俗之所贵,主之所贱也;吏之所卑,法之所尊也。
上下相反,好恶乖迕,而欲国富法立,不可得也。
方今之务,莫若使民务农而已矣。
欲民务农,在于贵粟,贵粟之道,在于使民以粟为赏罚。
今募天下入粟县官,得以拜爵,得以除罪。
如此,富人有爵,农民有钱,粟有所渫。
夫能入粟以受爵,皆有余者也。
取于有余以供上用,则贫民之赋可损,所谓损有余、补不足,令出而民利者也。
顺于民心,所补者三:一曰主用足,二曰民赋少,三曰劝农功。
今令民有车骑马一匹者,复卒三人。
车骑者,天下武备也,故为复卒。
神农之教曰:“有石城十仞,汤池百步,带甲百万,而亡粟,弗能守也。”
以是观之,粟者,王者大用,政之本务。
令民入粟受爵,至五大夫以上,乃复一人耳,此其与骑马之功,相去远矣。
爵者,上之所擅,出于口而无穷;粟者,民之所种,生于地而不乏。
夫得高爵与免罪,人之所甚欲也。
使天下人入粟于边,以受爵免罪,不过三岁,塞下之粟必多矣。
[1]地著:附于故土。
[2]奇赢:积财以蓄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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