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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认为,一审判决根据本市生活水平按每天30元计算被上诉人唐涛的营养费符合日常生活实际,法院予以维持。
其七,关于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应否承担一审诉讼费的问题。
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认为,根据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应承担诉讼费用。
法院认为,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参与本案诉讼,是基于其承保了本案肇事车辆赣M×××××号轻型自卸货车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险和商业三者险,根据法律规定和保险合同约定需要承担赔偿责任,但其并不是实际侵权行为人,不应承担一审案件受理费。
一审判决分担一审案件受理费不当,应予纠正,一审判决由上诉人平安保险公司负担的案件受理费3000元应由上诉人瑞通养护公司负担。
?【案件焦点】
作为社会保障制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的医疗保险制度是劳动者最为重要的社会福利之一,也是社会保险法强制要求缴纳的社会保险,对于劳动者患病时的保障意义重大,但是用人单位存在恶意不缴纳现象,从案例的角度分析可以从实践方面径行剖析。
医疗保险的意义最为明显,其与劳动者的现实生活直接相关。
?【学理分析】
一、城乡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统一模式的理论争议
关于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统一的方式选择问题是近年来学术界争议的热点问题。
总体来说,面对我国现有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医疗保险三大板块构成的基本覆盖城乡的医疗保险制度,如何进行整合统一学术界主要分为三类典型的观点。
第一类观点是当前鉴于我国的国情,三种医疗保险制度在一定时期内还是应当继续保持下去,暂时这三项制度还不适宜于统一为全国范围的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但同时三项制度之间可以建立衔接规范体系以弥补三项制度在运行当中的弊病。
第二类观点主要倾向于把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先统一为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同时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前也建立必要的衔接制度。
这类观点的提出是考虑到当前经济社会条件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在筹资、基金管理、服务和待遇方面与另外两项制度还是有很大的区别的,现阶段将三项医疗保险制度进行全面的“大统一”
是不合时宜的,也不现实;而新农合与城镇居民医疗保险两项制度本身在内容设计、运作实际等方面具有相似性,实现两者之间的统一也具有必要的社会经济基础,因此为了适应城镇化进程的要求,统筹城乡发展的需要,在基础医疗保障方面体现全民的公平的价值定义,有必要将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相统一。
第三类观点认为,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的统一应该缓步进行,而不能操之过急。
因为现阶段中国在城乡之间,不同地域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城乡居民在医疗保险意识观念、需求、消费等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
城乡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盲目统一极易造成城乡居民因为医疗资源利用水平的高低而造成的矛盾,继而出现城乡的不公平。
因此在两项制度统一的问题上应当充分考虑相关因素,而不宜盲目地统一。
单独以城乡经济社会条件巨大的差异性作为保障城乡居民医疗健康的两套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之依据是不合理的。
事实上,在更多具体的医疗保险地域内,城乡居民之间的社会经济基础、收入差距并不是非常的悬殊,随着城镇化进程的不断推进,越来越多的农村居民与城镇居民融合在了一起,有了相近的社会经济环境、就业机构或者更多条件的接近。
这些经济社会条件的相近也为两项制度统一奠定了基础。
笔者认为更合理的划分还是应当从居民的“职业性”
,即是否属于正式的职业者或者说就业人员。
因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保障的是正式的就业者,而另外两项制度则保障的是非正式的就业者。
保障就业者和非就业者的医疗健康的制度方面在筹资方式、服务待遇、基金管理等很多方面存在着很大的差异性,他们之间的统一是不切合现阶段的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
而比较现实的做法则可以考虑在全国范围内的非职业居民的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统一,即将制度设计相近的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相统一,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法律制度的统一的社会经济基础相似
尽管从客观层面来说,城乡居民在收入、消费水平和城乡地区的发展还是存在着明显的差距,但是如果我们一个具体的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作为样本,实际上该区域的城乡居民所依靠的社会经济基础是相近的,城乡居民之间的收入差距也逐渐地接近或者说不明显。
随着我国40多年来经济改革的加快发展,我国城乡“常规的”
或“标准化”
的“正式就业者”
,在数量上已被“非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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