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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效力(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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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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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广顺与南京溧水远大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20)

?【案情简介】

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永阳镇中山西路23号。

法定代表人:陈小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正顺,江苏方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南京溧水远大服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南京市溧水区经济开发区宝塔路10号。

法定代表人:胡春芳,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史修胜。

委托代理人:张杰,北京市盈科(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郑永宝,个体经营户。

上诉人江苏广顺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顺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南京溧水远大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远大公司)、原审第三人郑永宝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南京市溧水区人民法院(2013)溧民初字第34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法院于2014年9月3日受理本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9月28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广顺公司的委托代理人王正顺,被上诉人远大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史修胜、张杰到庭参加诉讼。

原审第三人郑永宝经法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广顺公司原审诉称,2007年11月12日,双方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广顺公司承建远大公司综合楼主体工程,承包范围包括土建、水电、消防、防水、保温、外墙装饰等;施工图及综合楼补充说明范围内的工程量及造价采用包工包料方式确定,施工图及综合楼补充说明以外的工作量,按甲方确认的工程量及单价进行决算(以甲方书面确认为准);开工日期为2007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5月31日;合同价款为1751250元;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总价15%;工程主体竣工后付到70%,当年内付至工程总价的85%,余款第二年付10%,5%为保证金于第三年付清;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须汇入广顺公司提供的账户上,否则广顺公司有权不予认可;合同中注明的乙方开户行为溧水县中山信用社,双方并对其他事项作了约定。

实际履行过程中,远大公司的综合楼工程中变更增加了地下室工程、外墙干挂大理石工程,并将该工程另行发包给个人承包;另外,远大公司又将主体工程中的门窗、消防、楼层大理石工程以及主体工程中其他变更增加的工程另行发包给个人承包;当然,附属工程亦发包给个人承包,与广顺公司无关。

2008年7月10日,远大公司综合楼工程竣工,2011年1月6日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

由于广顺公司实际承包的工程范围发生了变化,双方于2010年12月20日对广顺公司施工的工程量进行决算,共同确认结算价为1614061.89元。

但迄今为止,远大公司仅向广顺公司支付工程款770000元,尚欠844061.89元,远大公司的行为已明显违约。

现起诉至法院,请求:1.远大公司支付工程款844061.89元,并支付至判决之日止的逾期付款利息(其中至2011年11月27日的利息为142522元);2.远大公司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

远大公司原审辩称,其已向广顺公司支付了工程款1390000元,根据双方的合同价款约定,其共应向广顺公司支付1420000元,另外30000元是质保金,该款还未到支付期限,因此,其不欠工程款,请求驳回广顺公司诉讼请求。

第三人郑永宝未提出意见。

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广顺公司(承包人)与远大公司(发包人)于2007年11月15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双方约定:远大公司将其综合楼工程(以下简称综合楼工程)发包给广顺公司承建,承包范围为综合楼土建、水电、消防、防水保温、外墙装饰等;开工日期为2007年11月18日,竣工日期为2008年5月31日,合同总价款1751250元;该合同价款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有施工图及综合楼补充说明范围内的工程及造价采用包工包料形式确定的工程;合同签订后7日内支付总价15%,第一层主体结束付总价15%,第二层主体结束付总价10%,第三层主体结束付总价10%,第四层主体结束付总价10%,工程主体竣工后付到总价70%且当年内付到工程总价85%,余款第二年付10%,5%维修保证金第三年付清。

该合同亦明确约定本工程的工程款必须汇入广顺公司提供的账户内(账号:3201240201201000100872),否则广顺公司不予认可。

除此之外,合同另就质量与验收、安全施工、违约等方面进行了约定。

后该合同经溧水县建筑安装管理站备案。

2007年11月23日,广顺公司任命第三人郑永宝为该综合楼工程项目的施工现场负责人,由其具体负责该工程的相关施工建设。

2008年7月10日,广顺公司向远大公司提交了该综合楼工程的竣工报告。

2010年3月21日,广顺公司(乙方)与远大公司(甲方)就该综合楼工程中的消防工程签订补充协议书一份,内容为:“1.由于乙方无消防施工资质,因而甲方将消防工程另行依法分包;2.消防工程的合同价为58000元,将在甲、乙双方综合楼工程的原合同价核减;3.由于该工程已施工,现定价为80000元,差额22000元由乙方承担。”

此后,华夏消防工程有限公司承接了该综合楼消防工程且对其进行相关施工建设。

2010年12月20日,广顺公司与远大公司双方对案涉工程进行了竣工决算,经双方共同确认扣除土建部分、扣除门窗工程、外墙干挂大理石、楼层大理石、附属工程,该综合楼工程结算价为1614061.89元(土建1430404.95元,水电183656.94元)。

2011年1月6日,经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共同验收,该综合楼工程竣工并且出具竣工验收证明书,证明已完成设计图纸及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符合工程质量验收标准及规范要求,且上述四家单位均加盖了公章。

该工程通过竣工验收后于2011年6月底由远大公司投入使用至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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