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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章国民政府的政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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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治制度,是没有绝对的好坏的,要视乎其运用之如何。
民国肇建,本系仿效欧、美成例,行三权分立之制:以国会司立法,并监督政府;以大理院以下的法院掌司法;以国务院掌行政的。
因国民未能行使政权,遂至为野心家所利用。
纪纲不立,政争时起。
国事紊乱,外患迭乘,中山先生鉴于革命之尚未成功,乃有以国民造党,以党建国,以党治国,然后还付之于国民之议。
中山先生的革命方略,是分军政、训政、宪政三时期的。
军政时期,由党取得政权。
训政时期,代国民行使。
经过此时期后,将政权还付国民,则入于宪政时期。
在训政时期中,代人民行使政权的是国民党,行使治权的,则是国民政府。
政纲和政策,发动于国民党,由国民政府执行之。
二者之间,则以政治会议为连锁。
国民党的组织,以全国代表大会为最高机关。
在闭会期间,则其权力属于中央执行委员会,而以中央监察委员会监察之。
[1]次于全国的,为省和特别市,未改省而与省相等的区域及海北总支部。
再次则县及重要市镇和国外支部。
更次则区与区分部及国外分部。
都以其代表或全体大会为最高机关。
平时则权力属于执行委员会,而以监察委员监察之。
亦与中央党部同。
党部不直接干预政治,然对于同级政府的施政方针或政治有疑义时,得请其改正、解释,或呈请上级执行委员会,转请其上级政府办理。
所以党的监督权,是兼及于行政的。
国民政府初成立时,设委员若干人,推一人为主席,若干人为常务委员。
其下分设各部。
十七年十月,公布《组织法》。
行政、立法、司法、考试、监察五院,次第成立。
各部均属行政院。
[2]司法则改前此的四级三审制为三级。
[3]二十一年五月,国民会议开会,制定训政时期的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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