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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十九章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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凡异族入居中国的,其制度,可以分作两方面来看:(其一)他自己本无所有,即使略有其固有的习惯,入中国以后,亦已不可复用,乃不得不改而从我。
在这一点上,异族到中国来做皇帝,和中国人自己做差不多,总不过将前代的制度,作为蓝本,略加修改罢了。
(又其一)则彼既系异族,对于中国人,总不能无猜防之心。
所以其所定的制度,和中国人自己所定的,多少总有些两样。
元朝的制度,便该把这种眼光来看。
元朝中央的官制,是以中书省为相职,枢密院主兵谋,御史台司监察,而庶政则分寄之于六部的。
这可说大体是沿袭宋朝。
至于以宣政院列于中央,而管理吐蕃,则因元朝人迷信喇嘛教之故,这也不足为怪。
其最特别的,乃系于路、府、州、县之上,更设行省。
在历代,行省总是有事时设置,事定则废的。
独至元朝而成为常设之官。
这即是异族入居中国,不求行政的绵密,而但求便于统驭镇压的原故。
这本不是行政区域,明朝乃废其制而仍其区域;至清代,督抚又成为常设之官,就不免政治日荒,而且酿成外重之弊了。
元代定制,各机关的长官,都要用蒙古人的。
汉人、南人,只好做副贰,而且实际见用的还很少。
这也是极不平等之制。
学校,元朝就制度上看,是很为注重的。
虽在当时未必实行,却可称为明朝制度的蓝本。
我国历代,学校之制,都重于中央而轻于地方。
元制,除京师有普通的国子学和蒙古国子学、回回国子学外,一二九一年,世祖诏诸路、府、州、县都立学。
其儒先过化之地,名贤经行之所和好事之家,出钱粟以赡学的,都许立为书院。
诸路亦有蒙古字学、回回学。
各行省所在之地,都设儒学提举司,以管理诸路、府、州、县的学校。
江浙、湖广、江西三省,又有蒙古提举学校官。
其制度,总可算得详备了。
其科举,则直到一三一五年才举行。
那已是灭金之后八十一年,灭宋之后三十七年了。
其制:分蒙古、色目和汉人、南人为二榜。
第一场:汉人南人试经疑、经义,蒙古色目人则但试经问。
第二场:蒙古、色目人试策,汉人、南人试古赋诏诰章表内科一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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