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文学

第二十三章 隋唐的制度(第4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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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乃去笞而独用髡。

减死罪一等,即止于髡钳,进髡钳一等,即入于死罪。

轻重失宜,莫此为甚。

从隋唐以后,才制笞、杖、徒、流、死五刑。

其中又各分等级。

[9]自此以后,刑罚轻重得宜,前此复肉刑的议论,就无人提起了。

又隋以前的法律,只有刑法,到唐朝,则又有所谓《六典》。

此书是仿照《周礼》,以六部为大纲而编纂的。

一切国家大政,都具其中,俨然是一部完备的行政法典。

后来明清的《会典》,都是渊源于此的。

[10]

[1]中书令,侍中,尚书令。

太宗曾做过尚书令。

后来臣下莫敢当,乃废之,而以左右仆射为长官

[2]吏、户、礼、兵、刑、工。

[3]以大夫为长官。

[4]如医卜、绘画、弈棋等技术之士。

[5]使名屡有改易,最后称观察使。

[6]国子学和太学里,都没有平民。

[7]帖经、墨义的格式,见《文献通考》卷二十九、卷三十。

其意,则帖经乃责人熟诵经文,墨义则责人熟诵疏注。

[8]参看第六章。

[9]笞刑五等:自十至五十。

杖刑五等:自六十至一百。

徒刑五等:自一年至三年,每等加半年。

流刑三等: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死刑二等:绞、斩。

[10]行政法典,各国都没有完整的,只有中国,《周官经》一书,便有此意,至唐《六典》而规模大具。

见日本织田万《清国行政法》第一编第一章第二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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