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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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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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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畜牧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会后,法制工作委员会将修订草案印发部分省(区、市)人大、中央有关部门和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研究机构等征求意见;在中国人大网全文公布修订草案,征求社会公众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联合召开座谈会,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全国人大代表、基层立法联系点、农业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基层执法机构和专家学者对修订草案的意见。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到内蒙古、河北、北京、云南、湖北、浙江、福建调研,并就修订草案的有关问题同有关方面交换意见,共同研究。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于9月15日召开会议,根据委员长会议精神、常委会组成人员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进行了逐条审议。

农业与农村委员会、司法部、农业农村部有关负责同志列席了会议。

10月14日,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召开会议,再次进行了审议。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认为,适应畜牧业发展新形势、新要求,修改本法是必要的,修订草案经过审议修改,已经比较成熟。

同时,提出以下主要修改意见:

一、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应当突出鼓励支持畜禽养殖生产,促进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一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同时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

二是,国家建立健全现代畜禽养殖体系。

三是,从事畜禽养殖应当依照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做好质量安全工作。

四是,加强对畜禽养殖户的指导帮扶。

二、有的常委会组成人员和部门、研究机构建议,加强畜禽疫病防治,做好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保障公共卫生安全。

宪法和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相关内容作如下修改:一是,增加国家采取措施加强畜禽疫病监测、畜禽疫苗研制的内容。

二是,将相关条款中的“畜禽粪污处理利用”

改为“畜禽粪污无害化处理和资源化利用”

三是,明确从事畜禽养殖不得随意弃置和处理病死畜禽。

四是,违反检疫证明和畜禽标识管理规定的行为,动物防疫法已作明确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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