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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被继承人只有受遗赠人一个继承人的,遗赠的执行不能妨碍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2)如果被继承人的遗产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赠的,先以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偿还被继承人债务,不足部分再由受遗赠人偿还。
(3)如果既有法定继承,又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先以法定继承人继承的遗产偿还,不足部分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
(4)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遗赠的,则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继承遗产的比例偿还被继承人债务。
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
2.对于被继承人债务的清偿有哪些要求呢?
(1)限定继承原则。
所谓限定继承,是指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债务的清偿只以遗产的实际价值为限,除继承人自愿清偿者外,继承人对于超过遗产实际价值的部分不负清偿责任。
限定继承原则决定了继承人对遗产债务仅负有限的清偿责任,这是对“父债子还”
原则的否定,也是公平原则的体现。
(2)有序清偿原则。
这一原则体现在两个方面:
①在多种取得遗产的方式并存的情况下,首先由法定继承人用其所得遗产清偿债务,不足清偿时,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偿还;如果只有遗嘱继承和受遗赠的,由遗嘱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按比例用所得遗产清偿。
②在多种被继承人债务并存的情况下,应按一定顺序清偿。
首先清偿具有优先权的债权,比如工人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用遗产进行了担保的债权等;然后才能清偿普通债权。
(3)继承人分担债务原则。
即继承人之间依其得到的继承财产的比例来清偿被继承人的债务。
(4)执行遗赠不影响债务清偿。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
十二条规定:执行遗赠不得妨碍清偿遗赠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
(5)债务不得影响预留的份额。
为了体现人道主义,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
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的遗产份额,不得因债务清偿受到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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