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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课堂
1.收养人收养未成年人的条件有哪些?
(1)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这里的“收养人无子女”
是指:
①夫妻双方或者一方因不愿生育或不能生育而无子女。
②因所生子女死亡而失去了子女。
③收养人因无配偶而没有子女的情况。
(2)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这是为了保证被抚养人的健康成长,对收养人抚养、教育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4)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5)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的目的是在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确立父母子女关系,因此,收养人与被收养人之间应有合理的年龄差距。
(6)有配偶者收养子女,必须夫妻双方共同抚养。
法律这样规定的目的是保证被抚养人能在一个和睦、温暖的家庭环境中健康成长,以免因夫妻单方收养而造成另一方不接纳孩子,进而影响到夫妻感情的和睦,影响到养子女的身心健康。
2.送养人的条件有哪些?
(1)孤儿的监护人。
当被收养人的父母死亡后,由孤儿的监护人作为送养人。
孤儿的监护人包括下列人员: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等近亲属;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担任监护人的,须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在没有前面人员的情况下,由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各级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所兴办的慈善机构。
那些因父母死亡,其他亲属又无力抚养的孤儿或者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依照《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由社会福利机构收容抚养。
当收养人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自愿收养由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孩子时,社会福利机构即可成为送养人。
(3)因有特殊困难而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这种义务在通常情况下是不能免除的,但是如果父母确实有特殊困难,比如:重疾、高残、丧失劳动能力又无经济来源等情况,而无力承担抚养义务,法律允许生父母将自己的子女送养他人。
(4)生父母送养子女时,无论双方是否离婚,都必须共同送养;除非因生父母一方下落不明或者查找不到时,才允许单方送养;生父母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可单方送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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