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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父母离婚,孩子判给谁合适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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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梅和丈夫均在事业单位工作。
婚后二人生了一个孩子。
但是没过多久,双方感情开始出现问题,导致二人分居生活。
两年后,丈夫提出离婚,小梅表示同意。
但是,双方都不愿意放弃对孩子的抚养权。
由于子女抚养的问题,小梅和丈夫最终闹上了法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由于孩子已经满两周岁,法院根据小梅夫妻双方的具体情况指出:孩子出生后一直由女方看护,孩子对女方的感情胜于男方,而且女方有经济能力抚养孩子。
因此法院判决:孩子的抚养权归女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规定: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
要求。
最终法院判决:虽然孩子判给女方抚养,但是男方还应该承担部分抚养费用和教育费用,直到孩子成人为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规定: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
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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