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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编人格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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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传播内容不实,网络平台是否有责任?
黄女士上网时,发现某用户在网上发表了“怀疑黄女士学历造假”
的讨论帖,讨论帖的内容存在严重的失实,对黄女士隐私以及名誉权造成了极大的损害。
黄女士发函给网络平台,但是该平台收到律师函后,仅对评论区部分评论进行了删除,对于讨论帖并未进行任何处理。
而且屏蔽的评论区内容很快又被某些用户重新贴到评论区,导致问题根本没有得到解决。
黄女士认为讨论帖的内容涉及自己的学号,已经侵犯了个人隐私。
而且讨论帖的问题明显具有诱导性,引导大家对自己的个人隐私进行讨论,导致出现了大量毫无证据的恶意中伤言论,严重侵犯了自己的个人名誉。
平台拒绝或者不及时删除侵犯名誉权的帖子,是否有责任?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五条规定,行为人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影响他人名誉的,不承担民事责任,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捏造、歪曲事实;
(二)对他人提供的严重失实内容未尽到合理核实义务;
(三)使用侮辱性言辞等贬损他人名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六条规定,认定行为人是否尽到前条第二项规定的合理核实义务,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内容来源的可信度;
(二)对明显可能引发争议的内容是否进行了必要的调查;
(三)内容的时限性;
(四)内容与公序良俗的关联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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