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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被“忽悠”
签订的合同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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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高为了在公司中能有更好的发展,想要提升自己的学历。
于是,小高通过网络上某培训机构的广告,进入该培训机构网站,咨询课程学习事宜。
客服向小高介绍了自己的公司及课程设置,并针对小高的需求给予了学习建议。
其中,客服告诉小高,服务有效期是两年。
小高觉得挺合适,便签下了课程购买合同。
可是,小高在第15个月的时候,突然收到该培训机构的短信提示,他的课程还有60天到期。
小高便致电培训机构询问情况,这时客服回答他:课程的服务有效期是四个学期,并不是自然年两年。
由于合同都是长篇大论,小高当时并没有阅读合同便签了字,但是他清楚地记得客服说的是两年。
小高认为客服存在销售误导,所以要求该培训机构退还自己的报名费。
但是培训机构客服又依据合同中的退款条款拒绝退还。
该合同退款约定:自签订合同起,7日之内无责退款;30日内退还所交费用的80%;60日内退还所交费用的50%;逾期不予退还。
小高见协商无果,便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六条规定: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示对方注意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等与对方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履行提示或者说明义务,致使对方没有注意或者理解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的,对方可以主张该条款不成为合同的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法院根据小高提供的证据,认为培训机构对于合同中的重要条款没有进行提醒,并且存在误导销售。
法院判决:培训机构退还小高30%的课程费用。
普法课堂
1.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内容:
第三节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
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
良俗。
第一百四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
无效。
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
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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