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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手表丢失后被拍卖,是否还可追回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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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与朋友在酒店聚餐时,不慎将自己佩戴的一块价值5万元的名牌手表丢失。
该表被酒店服务员拾得后交给了当地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发布了失物招领公告。
由于在公告发布后一年内无人认领,公安机关即按照有关规定将该表交给拍卖行进行拍卖,B通过拍卖买下该手表。
一年后,B到健身房游泳时,将该表放于更衣室,被C偷走。
随后,C将该表以500元的价格卖给了朋友D,但是D并不知道该手表是C盗窃所得。
后来,C被公安机关抓获。
在审讯中,C供述了自己盗窃上述手表并出售的事实。
公安机关遂要求D将该手表交出,并发布了认领公告。
公告期内,A、B均前来认领。
公安机关根据B当时的报案记录、C的供述等线索确定该手表的失主为B,便让B将该表领走。
但是A提出他是该手表的真正所有权人,并出示了购买发票。
D此时也提出该手表是自己花钱买来的,要求拥有该手表。
A、B、D三方为此争执不下,A和D均起诉至法院,要求确认各自对该手表的所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规定: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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