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桐文学

◎列女三(第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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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七十九,其家掖之走,曰:“未亡人弃先夫室何往?”

语未已,贼露刃入。

即取刀自刺,流血淋漓。

贼壮其烈,与饮食,怒不受,以碗击贼,骂曰:“吾忍死四十九年,今啜贼食耶!”

遂遇害。

烈妇柴氏,夏县孙贞妻。

崇祯四年,夫妇避贼山中。

贼搜山,见氏悦之,执其手。

氏以口啮肉弃之曰:“贼污吾手。”

继扳其肱,又以口啮肉弃之曰:“贼污吾肱。”

贼舍之去,氏骂不绝声,还杀之。

周氏,新城王永命妻,登州都督遇吉兄女也。

幼通《孝经》、《列女传》。

崇祯五年,叛将耿仲明、李九成等据登州反,纵兵**掠。

一小校将辱之,氏绐之去,即投缳死。

明日,贼至,怒其诳己,支解之。

事平,永命侦贼所在,击斩之,以其首祭墓。

时蓬莱浦延禧妻王氏,年二十,守节抚孤。

九成叛,城陷,叔允章至其家,问所向。

答曰:“儿岂向患难中求活。”

时有麻索在床头,叔以手振之曰:“欲决计于此乎?”

氏首肯,从容就缢。

荆娲,陕西淳化人,姓高氏。

兄起凤,邑诸生。

崇祯五年,流贼掠继母秦氏及荆娲去,起凤驰赴贼营请赎。

贼索二马,起凤倾赀得一马,予之。

贼止还其母。

起凤与妹诀曰:“我去,汝即死。”

贼令劝妹从己,且欲留为书记。

起凤大骂不从,被杀。

百计胁荆娲,大骂求死。

贼悦其色,割发裂衣以恐之。

娲益骂不已,贼乃杀之,年甫十六。

巡按吴甡上其事,兄妹皆旌。

陈丹余妻宋氏。

丹余为郧阳诸生。

崇祯六年,贼至被掠,并执其女,迫令入空室。

前有古槐,母女抱树立,骂曰:“吾母子死白日下,岂受污暗室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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