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才一秒记住【梧桐文学】地址:https://www.wtwx.net
所以,根据实现碳中和的进度,能源生产省份的考核指标应侧重于碳减排量,能源消费省份的考核指标可纳入负碳量。
此外,城市分类核查体系将有助于提升能源生产省份与能源消费省份碳减排的积极性。
当前,因存在污染转移与媒体对能源消费省份新能源使用情况披露,这些能源消费省份对减排压力有恃无恐,而能源生产省份也因愈演愈烈的减排差距而丧失减排积极性。
此前,国家能源局局长章建华曾提出,“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率先实现碳达峰”
,所以分组核算碳排放后,能源消费省份因优化的产业结构将有机会率先实现碳达峰,能源生产省份也会在“组内竞争”
的核算体系下保持较高的减排意识。
二、全球碳排放责任核算:谁生产,谁负责
当前,尽管碳减排已成为世界各国共同的目标,但各国对国家碳排放责任的界定还存在巨大争议。
国家碳排放责任,是指各国按照一定责任划分原则所需承担责任的碳排放。
在尚未达到全球统一气候政策的背景下,有效的全球碳排放政策需被世界各国广泛接受,即需建立在对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都公平的碳排放责任基础之上。
因此,能否顺利实施全球气候政策,与能否建立一套有效完整的碳排放责任核算机制密切相关。
(一)全球碳排放责任核算的四种分类
当前,全球碳排放责任核算原则分为生产者原则(Produ-BasedPrinciple)、消费者原则(ption-BasedPrinciple)、收益者原则(Ine-BasedPrinciple)以及共担责任原则(SharedResponsibilityPrinciple)四种,这四种责任背后的划分逻辑存在较大差别。
北京理工大学的余晓泓与詹夏颜在论文《全球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研究述评》中给出了这四种碳排放核算原则的数理计算公式。
顾名思义,生产者原则由核查部门对生产行为所在地与管辖区内的碳排放量进行直接测算,生产地区将承担区域内所有碳排放的核算责任,核算公式为:
碳排放责任=活动数据x排放因子
消费者原则,是将消费者所消费的最终商品作为碳排放量核算客体,商品生产中所产生的二氧化碳排放量都计入商品消费地区,核算公式为:
碳排放责任=地区内碳排放总量+进口隐含碳一出口隐含碳
收益者原则与消费者原则间的核算逻辑互为“镜像关系”
,消费者原则考虑的是被消费商品在生产过程中的碳排放量,收益者原则则是计算生产过程中需要投入的要素所产生的碳排放总量,核算公式为:
碳排放责任=国内碳排放总量+出口产品引致的国外产业链下游碳排放量一进口产品引致的本国产业链下游碳排放量
共担责任原则,是通过贸易地区间的进口与出口计算出各地区间的碳排放责任分担比例,进而配合计算系数得出分摊后的碳排放量,核算公式为:
碳排放责任=消费者碳排放责任+(1一分配比例)×生产者碳排放责任
从当前的全球碳排放责任核算体系来看,国际间官方的二氧化碳排放量核查体系来自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其核查原则基于生产者原则。
事实上,以生产者原则作为全球碳排放责任核查体系是经历了长久的历史变革才最终形成的。
1992年,联合国各缔约方不仅通过了《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确立了“将大气中温室气体的浓度稳定在防止气候系统受到危害的人为干扰的水平上”
等内容,还达成了“共同但有区别的责任”
的碳核查原则。
《公约》因为所要求的减排责任更多针对发达国家与正处于经济转型的国家,所以生效不久后,这些国家便运用国际贸易与商品进出口等手段将本国的碳排放量转移至发展中国家,从而在短期内实现了碳排放量的大幅下降。
之后,随着全球政治局势的不断变化与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量不断升高,2009年在哥本哈根世界气候大会上,发达国家对全球碳排放核算机制进行改革,即将碳减排义务的比重逐渐向发展中国家倾斜,最终形成了全球范围内以生产者原则为基准的碳核算体系。
(二)生产者原则的核算弊端
很显然,生产者原则下的碳排放核算体系对于为发达国家进行商品制造与出口的发展中国家而言并不公平。
原因在于,一方面,发展中国家在为发达国家满足商品需求的同时,还要承接来自发达国家的碳排放量。
另一方面,对于尚处于工业化中期的发展中国家而言,突如其来的低碳产业转型会为国内经济带来较为严重的负面影响。
虽然有数据显示,当前发展中国家的碳排放量占比在全球范围内已超60%,但这其中有很大一部分来自发达国家通过贸易手段转嫁来的“碳泄漏”
本章未完,请点击下一章继续阅读!若浏览器显示没有新章节了,请尝试点击右上角↗️或右下角↘️的菜单,退出阅读模式即可,谢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