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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生产者原则下的碳核查体系并不能将全球所有的碳排放量都计算在内。
在国际贸易中,交通运输所排放的二氧化碳虽占据较大比重,但飞机与货轮在国际公共领空与海域内所排放的二氧化碳却不计入任何国家的核查体系中,这部分无法计入的碳排放量约占全球碳排放量的3%。
如果长此以往,以生产者原则为基准的碳核查体系便会使发展中国家的减排态度变得愈发消极,也会使发达国家的减排意识变得不再紧迫。
(三)其他核算原则推广存在的阻碍
前面提到,生产者原则下的碳排放核算体系最大的问题,在于产品的生产者担负了产品消费者的碳排放量责任。
从贸易层面上讲,这也相当于商品消费者运用交易中的部分经济贡献,来抵消生产活动中所产生的碳排放量对经济的损害。
但是,从物理层面上讲,这些碳排放量并没有因消费者对碳排放的经济弥补而消失。
为解决这一问题,其他三种核算原则需被国际公约进一步关注。
消费者原则的最大优势在于可解决“碳泄漏”
的问题。
虽然服务与消费作为第三产业,产生的碳排放量要低于第一产业与第二产业,但有数据显示,居民对能源消费所产生的间接二氧化碳排放量超过了总量的70%,这也就意味着较生产者而言,消费者理应承担更大的碳排放责任。
但是,其推广难点有二:第一,商品消费国在将碳排放转移至生产国的同时,也为生产地区提供了就业岗位与商业投资,这部分的正面外部性影响无法在碳排放责任被重新定义后
发生改变;第二,在国际贸易中,商品生产国与消费国为两个不同的国家,行政管理方式上存在差别,这也会造成数据的规范性与统一性难以得到保障。
其次,收益者原则是将碳排放强度更低的国家视为贸易合作导向。
根据收益者原则的核算公式可以看出,由出口产品引致的国外产业链下游碳排放量越小,则对国家碳排放责任的核算越有利,这就促使各国家在寻找国际贸易伙伴时,会更加青睐低排放的商品生产国。
例如,在收益者原则下,一个能源国家在为商品提供生产要素的同时,也许同时在寻找一个生产国。
在碳排放责任归属于能源国的前提下,减排技术更发达、生产商品产生碳排放量更少的国家将具备较高的商品生产竞争性。
由于收益者原则与消费者原则互为“镜像关系”
,收益者原则的推广同样将面临地区行政管理的难题。
如果消费者原则与收益者原则推广不当,那么将会造成另一种方式的国家气候博弈。
共担责任原则是目前最为合理的碳排放责任划分原则。
生产者原则、消费者原则与收益者原则都仅考虑的是一方的减排责任,无法同时对生产者与消费者在核算上进行碳排放限制,共担责任原则可从实质上解决这一问题,即通过合理的碳排放配比,让生产与消费双方分得对应的碳排放责任权重。
然而,共担责任原则的学术理论虽较为完善,但其推行难点在于如何计算出碳排放配比。
另外,共担责任原则在施行时会面临计算烦琐的问题。
在全球合作的背景下,一个国家的身份应不仅拘泥于生产者或消费者,而需根据不同的商品需求与自身的资源禀赋,在生产者与消费者间切换。
这也就意味着,两国间的共担责任容易划分,但在多个国家共同进行贸易时就变得较为复杂,而该过程中又缺少一个第三方配比核查机构,便使得共担责任原则很难得到推行。
根据以上论述,可得出结论——在学术层面,已经存在比生产者原则更优的核算原则,但在实际施行过程中,这项原则面临重重问题。
生产者原则以辖区内碳排放量核算为实践理论,可实施性最强,并且,越合理的碳排放原则,越难被落地施行。
如果未来在全球范围内要推广共担责任原则,那么如联合国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IPCC)等中立机构就要扮演起第三方配比核查机构的角色。
三、生产者原则下,国际碳排放责任驱动模式
如何缔造新的竞争法则
随着197个国家陆续签署《巴黎协定》,气候问题在国际间进一步达成共识,由此,如何减排、排放数据如何核算等问题,便成为签署各国需要考虑的重点。
因生产者原则为当下全球范围内的主流碳排放责任核算原则,所以,围绕该原则衍生出了三种驱动模式——碳交易、碳税以及碳边境调节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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