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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种决策主体的单一性,容易排斥决策过程中的价值冲突,造成一些利益主体的价值期望和利益要求得不到充分的表达,最终可能导致教育政策决策结果的代表性和针对性差,削弱政策实施的效果。
2.程序观念淡薄
在政府决策活动中,程序价值要解决的核心问题是教育决策活动如何进行,即由谁决策,如何决策,怎样实施。
正当的程序有利于确保教育决策的民主化和科学化。
我国在政策决策中,程序观念的淡薄,主要表现为重视政策决策的内容、功能,忽视政策决策的程序、结构,偏重政策决策的结果,轻视政策决策的过程。
实际上,一个没有正当程序的决策,很难得到理想的结果,实现预期的目标;一个没有经过正当程序而制定出的教育政策,人们也有理由怀疑其公正性。
3.绩效标准欠缺
长期以来,我们在判断和评价政府绩效的标准方面存有欠缺,主要表现在更多地考虑质性评价,忽视可操作性;更多地考虑过程,忽视结果;更多地考虑内部评价,忽视群众公认。
公共部门的绩效评估是一个全面综合的考量过程,以经济性(Eic)、效率性(Efficy)和效益性(Effeess)为理论基础,要坚持绩效导向,将绩效考评目标和内容指标化,所有指标都通过一定的方式进行量化考核,将定性变定量;要坚持公民导向,强调对公众的敏感性,从传统的效率原则转向满意原则,要将服务对象和人民满意作为政府绩效评价的综合、终极标准;要坚持结果导向,绩效最终要体现在培养人的质量上,体现在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能力上。
4.问责制度缺失
教育政策的生命力在于它在社会生活中的具体实施。
要提高政策实施效果和管理的有效性,就必须加以配套的问责制度。
问责制度应是伴随政府管理的全过程的,它有利于审查教育决策方案是否正确,追究教育决策失误的有关责任,有利于督促教育决策的落实,纠正执行不力的现象。
但由于教育决策的制定主体和执行主体都集中于各级政府,且在规定政府职责的同时,或者没有建立问责制度,或者规定的问责制度语焉不详。
这样,政府不落实法律规定,不执行甚至违反有关要求,在监督薄弱的情况下,很难追究其法律责任和行政责任。
(三)提高政府决策科学性的政策措施
1.规范程序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规范决策程序,重大教育政策出台前要公开讨论,充分听取群众意见。”
具体的措施有:第一,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策的公示制度。
对重大教育决策事项,特别是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在决策施行前应先行向社会公示。
第二,建立和完善政府决策的听证制度。
对那些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如重大项目建设和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改革事项等要进行听证。
在听证过程中,要充分听取群众的意见。
进一步完善听证程序,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明确规定参加听证会的公众代表的选择程序和方法、听证主持人产生的程序和方法、听证会进行的程序等问题。
第三,积极创新社情民意的反馈渠道,完善网络舆情收集系统,多方面、多层次、多角度地了解决策前、决策中、决策后的社情民意。
2.建立机构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为教育改革和发展提供咨询论证,提高重大教育决策的科学性。”
具体的措施有:第一,成立教育咨询委员会,完善教育咨询委员会的工作机制和人员构成,明确工作性质和任务,完善咨询项目的管理程序。
第二,完善咨询论证专家库,选择具有一定学术威望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领导作为专家库成员,保持专家咨询的独立性,真正成为政府决策的“智囊团”
和“思想库”
。
第三,健全决策论证制度,规定重大决策必须经过专家咨询论证。
(四)提高政府管理有效性的政策措施
1.明确标准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建立和完善国家教育基本标准。”
具体的措施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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