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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美国税法规定,个人向非营利学校捐赠依法享有调整后毛所得50%的税金扣除优惠。
因此,需要加大税收激励力度,推动个人和企业教育捐赠行为。
第二,应完善直接捐赠教育享受优惠的相关法规建设。
现行的法律法规中对于教育捐赠的税收优惠,都是针对于间接捐赠,即通过在民政部门登记的非营利组织或国家机关进行教育捐赠。
但是,对于那些不通过任何中介组织,直接给予受赠人的捐赠行为却得不到任何税收优惠。
对于直接捐赠不予税收优惠,其出发点是防止个人或企业以捐赠为名义转移财产从而偷税漏税。
但是,这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税收的激励机制,因为从国内外教育捐赠的现状来看,直接教育捐赠是广泛存在的。
因此,应当在现有的法律法规中明确规定对于直接捐赠的税收优惠,这对于教育捐赠会产生更大的激励。
当然,加强监管、防止捐赠成为逃税渠道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第三,应扩大接受捐赠渠道,并拓宽享受税收优惠的捐赠形式。
在中国,包括教育在内的、能享受税收优惠的大部分捐赠形式仅限于货币,对于非货币的捐赠形式(如实物捐赠和无形资产捐赠等)缺乏相关税收优惠规定。
但在发达国家,普遍存在非货币资产捐赠税前扣除的规定。
比如美国税法规定,可在税前扣除的捐赠形式有三种,即现金、带有长期资本增益或长期资本利得性质的财物和带有普通所得性质的财物,并针对每一类型的捐赠分别制定了具体的税收优惠政策。
事实上,对于捐赠者,尤其是企业捐赠者而言,他们除了可以捐赠货币外,还有产品、固定资产等实物形式的资产,以及技术、股票等非实物形式的非货币资产,如果能从法律规范上和技术执行上将非货币捐赠纳入到税收优惠的范畴,将激励个人和企业对于学校进行各种形式的捐赠。
第四,开征遗产税,并实行个人教育捐赠税前扣除。
许多发达国家都征收高额的遗产税,并实行教育捐赠税前扣除的政策。
对于慈善捐赠的税收扣除,极大地鼓励了财产捐赠。
相对于世界发达国家,中国迄今为止还没有开征遗产税,但是,随着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开征遗产税有着现实基础,同时,对遗产税实行教育捐赠税前扣除,将会对个人的捐赠行为产生激励效果。
第五,加强监督管理,努力做到捐赠信息的公开透明。
为保护受教育者、捐赠者以及广大民众的利益,各类教育基金会等组织最好应建立转账专户,相关部门通过审计等手段实施监督检查,做到获得和使用捐赠信息的公开透明,防止滋生腐败。
确保教育捐赠能获得最大的社会收益,提高社会各界对教育捐赠使用效益的信心,这也是保护社会各界捐赠积极性,鼓励社会各界捐赠教育的重要途径。
(二)鼓励和引导社会力量出资办学,促进民办教育发展
民办教育不仅可以解决公共财政经费有限造成的发展约束,而且民办教育能够带来多元化的办学体制,能够满足居民多样化的教育需求,对教育改革创新、培养新型创新型人才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
政府应当完善并落实各项优惠政策,大力支持民办教育的发展。
首先,以公益性为前提,尽快研究明确的、全国统一的“合理回报”
政策界限,制定相应的税收优惠制度和措施。
以公益性为前提,政府应允许民间资本通过入股、兼并、收购、转让股份等多种模式进入原有政府投入的教育领域,或者组建教育集团或设立民间自愿捐助的学校,明确“合理回报”
政策界限(例如,5%~8%),对于要求回报比例在此以下的民办学校享受与公办学校在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同等优惠政策;对于要求回报比例在此以上的民办学校,他们享受的土地和税收等方面的同等优惠政策也应作出相关规定。
其次,国家应对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经费补贴。
对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给予资助经费补贴是推进民办教育发展的重要措施。
尽管教育部和财政部发布的《关于建立健全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奖助学金新的资助政策体系》将民办高校纳入新的学生资助体系,但是,为使民办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获得同样资助,还需要做大量基础性的工作,例如,要对申请享受新的资助政策的学生所在的民办学校进行审核,该校应是国家批准的学校,应符合新的资助政策体系中的政策要点;同时,民办学校学生享受资助额度要与学校收费水平等挂钩,如果民办学校的收费比公办学校高出很多,所得到的国家助学贷款就会少,学校还要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一定比例用于助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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