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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责任从其性质来分析都是属于基础性的,是相对稳定的。
3.管办评关系问题
权力在教育管理实践中的表现是多种多样的,建构一个科学、合理的教育管理体制,不仅要考虑教育管理权力如何配置的问题,而且还需要考虑如何协调其与办学权力、评价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
在传统的行政思想与实践中,办学权、管理权与评价权皆归属于同一个主体——政府,但随着现代公民社会的不断成熟与发展,公民、社团以及其他的企事业组织参与教育管理的可能性与积极性不断加大,因此,在权力配置上逐渐地开始产生了管理权与举办权的分离,即举办者与管理者也在国家与社会之间产生了分化。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指出了今后要进一步规范学校办学行为,促进管办评的分离。
促进管办评分离并不是要取消国家或政府的评价权,而是要把评价权更多地交付第三方来行使。
为了有效地对教育事业进行宏观调控,国家应适当地保留一定的评价权,但与此同时应该积极地实现评价职能由管制性向服务性的转变,否则,就难以克服国家评价职能所带来的消极影响。
4.体制功能问题
影响教育管理体制功能发挥的因素主要有两个:其一,权责分配的合理性;其二,体制功能定位的恰当性。
一般的情况下,教育管理体制的功能主要有两个方面:其一,保障教育事业的发展系统有序地运行;其二,使教育工作的开展更加高效。
这两项功能,无论是前者还是后者,从根本上说都是服务性的,而不是管制性的。
服务性是教育管理体制功能的本质,在教育管理体制建构过程中应该以最大限度地发挥它的服务功能为依据来对权力、责任进行配置,同时还要有效地处理与协调好教育系统内外部之间的各种矛盾关系。
《教育规划纲要》指出今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很重要的目的就是要通过简政放权、转变政府职能,合理划分职责、开展科学实验等,来保障与提高公共教育服务水平,确保教育管理体制服务功能得到有效的发挥。
(三)如何推进教育管理体制改革
《教育规划纲要》明确了今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基本方向,但若想能够真正建立一个统筹有力、责权明确的教育管理体制,还需要各级政府、学校,乃至整个社会共同的努力。
为此需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先,要不断明确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目的。
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保障与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地、更好地发展,为社会培养更多、更好的人才。
但在先前的教育改革实践中,往往存在着一种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的相悖的错误认识与理念。
在这种认识与理念中,把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看作是一种权力重新划分与配置过程,甚至还会把权力凌驾于改革目的之上,这样就会很容易对教育改革造成十分不利的消极影响。
实际上,在改革初始阶段人们对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的的认识往往都是科学的、正确的,但随着改革过程的不断推进,尤其是在权力与利益因素的左右与影响下,使得人们很容易产生对改革根本目的与原初设定目的的遗忘,从而使得改革行为逐渐偏离了预期的目的,阻碍了改革目标的实现。
所以,为了保证教育管理体制改革能够科学、有效地推进,在改革实施的整个过程中都应不断地追问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目的是什么?我们需要建构一种什么样的教育管理体制?什么样的教育管理体制能够发挥最大的功效?等等。
切忌把权力重组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目的等同起来。
其次,要加强中央对教育体制改革的领导与管理。
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与其他领域改革的最大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触及了教育改革中两个最为关键的根本性问题,即权力与责任的划分与配置问题。
权力、责任的划分与配置是任何一项改革在最初阶段都不能不考虑的问题,同时也是一个两难问题。
也就是说,若想保障教育改革成功地、顺利地实施就必须要对权力、责任进行重新的划分与配置,而若欲对权力、责任进行重新的划分与配置就必将会遭受来自不同利益集团的阻挠与抵制。
因此,推动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必须要有高位权力与坚强的领导做后盾,否则,改革就会很容易流于形式,难以取得预期的成效。
加强中央对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领导与管理是我国自1985年推行教育管理体制改革以来所取得的一条非常成功的经验,持续推进与深化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就必须要有坚定的信念,必须加强中央的领导与管理。
再次,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法制化步伐。
199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与2006年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颁布与实施,使得我国教育管理体制建设法制化取得了较大的进展。
但是,《教育法》与《义务教育法》之于教育管理体制的规定都比较笼统,不够具体,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教育管理体制的功效。
《教育规划纲要》对于今后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规定不仅涉及了权力配置、责任划分问题,而且,还对教育管理体制的性质与功能以及在管理过程中各种类型权力之间的相互关系作出了准确的定位,这对于提高教育管理体制设定的科学性,充分有效地发挥教育管理体制的功能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
但是,若想今后能够真正建立起政事分开、权责明确、统筹协调、规范有序的教育管理体制,仅仅把上述规定停留在规划文本之中是不够的,必须尽快将其转化成专门的政策与相关法律的具体规定,这样才能够为教育管理体制改革提供强有力的法制保障,更好地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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