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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格言之,事物有‘变化’,名则无所谓变化,名只有‘更换’。
我们因事物之变化而更换名词,好像因早晚之不同而更换衣服。
衣服没有生命无所谓变化。”
“矛盾律怎么讲呢?”
周文璞问。
“矛盾律与事物的矛盾更不相干。
事物只有相反,根本没有所谓逻辑矛盾。
逻辑对于经验事物既不肯定又不否定,那么经验事物何逻辑矛盾之有?逻辑矛盾必须满足二个条件:第一,X与Y共同穷尽;第二,X与Y互相排斥。
共同穷尽和互相排斥的意义,我们在许久以前谈过了,现在不赘述。
依这二个条件来说,事物界没有同时满足这二个条件的,所以事物界没有逻辑矛盾可言。
事物界充其量只有相反如生与死、善与恶……
“从包含一个语句演算的原理中推论不出A与~A二者。
此处‘~’代表‘不是’。
或者说,从一个包含一组公设的逻辑原理中,得不到A与~A二者。
这便是矛盾律。
显然得很,这个规律与语意无关,而是一个语法原则(syntacticiple)。
浅显地说,矛盾律告诉我们,我们不可承认两个互相矛盾的表示(expressions),即A与~A二者,可以同真。
既言‘表示’,即矛盾律所涉者当然是‘语法’规律,而不是事物规律了。
关于这种分别,我们在弄逻辑时,必须随时随地弄清楚,以免混乱。
“最后,我们所要讨论的是排中律。
所谓‘排中律’并不排事物之中。
排中律不是事物律,因而不排斥事物有中间的情形。
在一系列事物之中,它并不是说只有阴与阳,而没有中性,……排中律也可以看作一语意原则。
它说,指与所指之间,必须有所指定。
一个文字或符号,要么指谓X,要么不指谓,不可以既指谓又不指谓的。
排中律是从另一方面来固定指涉的,或者说它是固定指涉之另一方式。
不过,数学家布劳威尔(Brouwer)一派的人,叫作直观派,他们不赞成排中律。
可是,这又走到一个很专门的范围里,我现在不讨论。
“从以上所说的看来,三大思想律并非思想律。
三者为何不是思想律?这个理由可以从我们在从前所说逻辑何以不是思想之学的理由推论出来。
这三大律是语意或语法之最低限度的必须条件,违反了这些条件,就无语言意谓可言,或得出互相矛盾的结论。
各位懂了吧!”
老教授又不断抽着烟、沉思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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