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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节?证据的性质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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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断一件事,总是以经验做根据,而依前节所举的方法找出证据来。
由性质上,证据有种种的不同,分述如下:
(一)因果论
因果论又名盖然论,是根据了“同样的原因必生同样的结果”
的假定,以原因证明结果。
例如:
(1)某人平日品行方正(原因),这次的窃案大概和他没有关系(结果)。
(2)他作文成绩素来很好(原因),这次成绩不良,大概是时间局促的关系(结果出预想之外,因为别有原因的缘故)。
这都是因果论,普通所谓议论,大概是这类最多。
因果论所以又名盖然论,就是因为这种议论并不是确切可靠的缘故。
对于同一事件,往往可做正反对的因果论,即如前例的:
(1)某人平日品行方正(原因),这次的窃案大概和他没有关系(结果)。
对于这一个因果论也可做正反对的第二个因果论:
(2)某人近来很穷(原因),或不得已而窃盗(结果)。
这两个因果论,可以同时发生,在这时候,要决定究竟哪一个成立,实是一件很难的事。
就是能够证明某人真是渴不饮盗泉的丈夫,但仍不能将(1)确立而推翻(2),因为还有第三个、第四个乃至无穷个因果论可以发生。
即如:
(3)某人的母亲病得很危险,他正困于医药费(原因),或竟至于窃盗(结果)。
这个因果论更为有力,某人品行既好,当然有孝行,对于母亲的病自是要想尽方法去医治,那么急不暇择,也是人情。
从这例看来,可知因果论是个确度很小的论法。
所以用这个论法的时候,通常须用“大概”
“或”
等推量的语气,万不可取断定的态度。
但因果论虽不是充足的可靠的议论,却是必要的、很有价值的。
所以无论何种议论,至少非有一个因果论的证据不可。
否则,即使别的证据很多,也不可靠。
例如甲有杀乙的嫌疑时,假定有下列各种证据:
(1)乙被杀时,甲确不在家。
(2)甲家有带血迹的刀。
(3)甲的衣上有血。
这类的证据无论有多少,假定甲所以要杀乙的原因一点不明白的时候,依然毫不足凭,而不能据以断定甲是杀乙的人。
如果能求得下列的事实的一种或一种以上,那就可以认甲为杀乙的嫌疑者。
所以仅一因果论的证据虽不足恃,若与别的证据联合起来,就成有价值的论法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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