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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叙事文的主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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叙事文和记事文一样,对于材料须有所选择。
选择的标准,除记事文所说的“适切题目”
和“注意特色”
以外,还因文的目的而定。
这个目的在叙事文中就是主想,大体有三类:
(一)以授予教训为主,例如传记等。
(二)以授予知识为主,例如历史等。
(三)以授予趣味为主,例如小说等。
因了主想的不同,材料选择取舍的标准也就不一样。
即如要叙述岳飞的事迹,作第一类的叙事文,应当对于他的家教、性行、逸事、格言等详加叙述,而于他的生卒年月、生的地方、官职、战功等却用不着详说。
作第二类的叙事文却恰好相反,生卒年月等应当详尽,家教、逸事等只得省略。
至于作第三类的叙事文,不但材料的选择不同,并且叙述的方法也就相异。
《少年丛书》中的岳飞是第一类叙法,《宋史》中的岳飞是第二类叙法,《说岳传》中的岳飞是第三类叙法。
总括一句,第一类以善为主,第二类以真为主,第三类以美为主。
自然,这种分类不过是就概括的旨趣说,同一文字有兼两种色彩,或竟兼三种色彩的,不过多少总有所偏重,这偏重的地方,便是一篇文字重要的目的,也就是主想。
作叙事文的时候,材料搜集好了,就要确定主想。
主想一定,然后将材料依主想来选择,与主想有关系的便取,无关系的就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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