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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史书的内容与形式之辩证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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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书的内容与形式之辩证的发展,是中国史学发展的重要规律。
中国古代史学的令人惊叹之处,不仅在于它有“层出不穷”
的史家和浩如烟海的史籍,而且在于它所记载的丰富的历史内容是同多种多样的表述形式相结合的。
中国古代史学的这一优良传统,不仅使它具有更大的魅力,也使它具有更广泛的社会性。
从较晚的断限来看,中国古代史书在分类上的体制,至《隋书·经籍志》已大致确定下来。
《隋书·经籍志》史部分史书为13类:正史、古史、杂史、霸史、起居注、旧事、职官、仪注、刑法、杂传、地理、谱系、簿录。
这种分类,近于合理,从而确定了古代史书分类的原则和方法。
此后不久,刘知幾以“古今正史”
跟“偏记小说”
相对待,认为“爰及近古,斯道渐烦。
史氏流别,殊途并骛”
。
他说的“近古”
主要是指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
他把“正史”
以外的“史氏流别”
概括为10类:偏记、小录、逸事、琐言、郡书、家史、别传、杂记、地理书、都邑簿[8]。
这些事实说明,在公元七世纪前后,中国史书的积累已极为繁富,必须作如此细致的分类。
《隋书·经籍志》史部的分类,是以史书的内容和体裁相结合为划分原则的。
正史,指《史记》、《汉书》之体即纪传体。
古史,“多依《春秋》之体”
,《新唐书·艺文志》即称编年类。
杂史,“体制不经”
,所记“大抵皆帝王之事”
,《宋史·艺文志》称别史类。
霸史,特指十六国各国之记注。
起居注,是指“录纪人君言行动止之事”
之书,《新唐书·艺文志》以历朝实录、诏令,亦附于起居注类。
旧事,是关于政治活动的“品式章程”
的记录,《新唐书·艺文志》称为故事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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