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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历史撰述的范围,梁启超说:“历史〔撰述〕者,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也。”
作者认为,任何事物都有进化的现象,都“属于历史之范围”
,但通常历史撰述所记常限于人类,这是因为:“人也者,进化之极则也,其变化千形万状而不穷者也。”
指出了人类进化,在“凡百事物”
进化中是最为复杂的特点。
这样,梁启超就注意到历史研究有“广义”
、“狭义”
之分:“言历史之广义,则非包万有而并载之不能完成;至语其狭义,则惟以人类为之界。”
这种划分,在理论上是重要的。
梁启超进而又指出,就“狭义”
的历史来说,也不是都可以写入历史撰述的。
他认为,“欲求进化之迹,必于人群”
,“人类进化云者,一群之进也,非一人之进也”
。
因此,“历史〔撰述〕所最当注意者,惟人群之事,苟其事不关系人群者,虽奇言异行,而必不足以入历史〔撰述〕之范围也”
。
从中国史学之历史观念的发展来看,从尊天命到重人事,是一大进步;从重视个人的作用到重视人群的作用,是又一大进步。
(二)关于历史哲学和史学的社会作用
梁启超认为,历史研究的目的,是要寻求一种理性的认识。
但是这种理性认识的获得则必须是“客体”
和“主体”
的结合,而只有获得了这种理性认识,史学才具有了它应有的社会作用。
他指出:“历史〔撰述〕者,叙述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得其公理公例者也。”
梁启超认为,史学是由“客体”
和“主体”
结合而成的。
所谓客体,“则过去、现在之事实是也”
;所谓主体,“则作史、读史者心识中所怀之哲理是也”
。
他进而阐述说:“有客观而无主观,则其史有魄无魂,谓之非史焉可也(偏于主观而略于客观者,则虽有佳书亦不过为一家言,不得谓之为史)。
是故善为史者,必研究人群进化之现象,而求其公理公例之所在,于是有所谓历史哲学者出焉。
历史〔撰述〕与历史哲学虽殊科,要之,苟无哲学之理想者,必不能为良史,有断然也。”
梁启超从历史研究和撰述之客体与主体的关系着眼,提出历史哲学是为良史的前提,这在史学理论的发展和建设上有重要的意义。
他认为,历史哲学之所以重要,还在于它对从认识“局部之史”
到认识“全体之史”
、从认识史学本身到认识“史学与他学之关系”
,是必不可少的。
而尤为重要的是,还在于它的社会作用:
所以必求其公理公例者,非欲以为理论之美观而已,将以施诸实用焉,将以贻诸来者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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