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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曾巩和洪迈的史学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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曾巩和洪迈都任过史职,于史学亦多有自己的思考和见解,显示出在史学批评方面各自的特点。
曾巩撰有《战国策目录序》、《南齐书目录序》、《梁书目录序》、《陈书目录序》等文,反映了他的历史见解和史学思考。
其中《南齐书目录序》则集中地表现出了他在史学批评方面的一些原则性认识。
他论作史的目的,认为:
将以是非得失兴坏理乱之故而为法戒,则必得其所托,而后能传于久,此史之所以作也。
然而所托不得其人,则或失其意,或乱其实,或析理之不通,或设辞之不善,故虽有殊功韪德非常之迹,将暗而不章,郁而不发,而梼杌嵬琐奸回凶慝之形,可幸而掩也。
这一段是很重要的,认为客观历史中有价值的那些部分即“是非得失兴坏理乱之故”
,欲使之成为后人“法戒”
,并“能传于久”
,那就必须有一种载体即所谓“必得其所托”
,这就是人们作史的目的。
这实质上是讲到了历史的鉴戒作用是通过历史撰述作为中介来实现,其中包含了把客观历史和历史撰述区别开来的思想。
至于说到“所托”
当得其人,那是特别强调了史家的重要,所谓“意”
、“实”
、“析理”
、“设辞”
则包含了史家在历史见识、历史撰述上的要求。
“意”
与“实”
,“析理”
与“设辞”
,是两对相关的范畴,也可视为判断史家的尺度。
曾巩还提出了与此相关联的一个问题,即“良史”
的标准,他认为:“古之所谓良史者,其明必足以周万事之理,其道必足以适天下之用,其智必足以通难知之意,其文必足以发难显之情,然后其任可得而称也。”
这是对史家提出了“明”
、“道”
、“智”
、“文”
四个方面的修养及其所应达到的标准即表现在“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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