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则只从自己的喜好出发,全然不顾别人的感受。
有人说:“现在工作压力、生活压力这么大,娱乐一下还不行吗?”
不错,人人都有娱乐的自由,但绝对没有把自己的快乐建立在别人的痛苦之上的权利。
互联网是一个开放的空间,传播效应很强,网上“恶搞”
和自己关起门来开玩笑有着根本的区别,用“自娱自乐”
来为“恶搞”
开脱是解释不通的。
一些人肆无忌惮地拿别人来“恶搞”
,并且轻描淡写地说这是“幽默”
,但却从来不把自己作为“恶搞”
的对象,由此可见,他们自己也是不接受这种“幽默”
的。
“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这是公民道德的一条底线,也是做人最起码的良知。
为人处事最讲究将心比心,而“恶搞”
恰恰缺失了一颗尊重别人的善心,这与和谐理念所倡导的仁爱思想是格格不入的。
网上“恶搞”
的显著特点之二,是对“搞”
的手段不加约束。
也就是说,不管怎么样“搞”
都可以。
和谐理念强调民主法制意识,要求以理性方式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
“恶搞”
则只顾自己情绪的发泄,不考虑采取的手段是否合理合法。
一些人之所以对“恶搞”
持肯定态度,理由就是“恶搞”
代表了网络文化的一种创新。
问题是,“恶搞”
能算真正的创新吗?创新的核心在于创造新的事物,在于产生质的进步,而“恶搞”
热衷于把矛头指向著名人物和经典作品,恰恰说明了其创新能力的不足。
简单归纳一下就会发现,“恶搞”
所用的手段不外乎是断章取义、移花接木、张冠李戴、无中生有、哗众取宠之类,起的都是贬损、歪曲、破坏的作用,这和创新是沾不上边的。
实际上,由于上述“恶搞”
手段的肆意使用,网上有关著作权、肖像权、名誉权方面的争议已经屡见不鲜,和谐有序的网络氛围已经受到极大的挑战。
只是由于网络维权成本较高、难度较大,才使这些行为更多面临的是道义上的声讨,而非法律的追究。
但是,和谐社会终究是不会包容超越法律的特殊行为的。
网上“恶搞”
的显著特点之三,是对“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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