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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低纬天气系统北上,形成暖湿气流输送通道。
副高的偏北活动,受其后部的偏南气流引导,有利于热带气旋、低涡等低纬天气系统北上,在其右前方与副高后部之间形成东南或西南低空急流与高温高湿区相配合的暖湿气流输送通道,把来自热带海洋上的大量暖湿空气源源不断地向北方输送,为暴雨提供充沛的水汽和能量的输送条件。
第三,中、低纬天气系统的相互作用,形成耦合天气系统。
致洪暴雨的主要影响天气系统有热带气旋、温带气旋和冷锋。
这些天气系统是在中、低纬天气系统的相互作用下,获得再生发展,引起有效的和潜在的位势不稳定能量的大量释放,从而导致大暴雨和特大暴雨的形成。
第四,充足的物理环境条件。
致洪暴雨与一般暴雨所不同的本质特征,必须具备充沛的水汽、大量的潜在而有效的位势不稳定能量和强烈的垂直运动等物理环境条件。
此外,千山山脉和辽西丘陵山地及其山间河谷的喇叭口地形,对于降水的辐合抬升增幅作用也是辽宁致洪暴雨形成的重要因素。
2.洪涝
辽宁省的洪涝灾害主要是由暴雨形成的。
暴雨导致江河泛滥,山区发生山洪泥石流,水库或其他挡水建筑物失事以及沿海地区由于强烈的大气扰动所引起的海面风暴潮差所造成的灾害均属于洪涝灾害。
从公元221年,三国时期魏明帝开始有灾情记载以来,到2000年已有1780年的历史,这期间各朝各代的灾情记载虽不够完整,但仍记录有200多年发生洪灾的事实。
晚清以后,灾情记载较为完整。
从1840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1948年的108年间,辽宁省发生洪灾的年份有39年,平均每3年1次。
其中大灾21年,平均每5年1次;特大灾5年,平均每22年1次。
这个记载比较客观地反映了辽宁洪灾发生的频次。
新中国成立以来,洪灾频次相对有所增加。
1949~2000年的51年间,全省发生洪灾的年份有30年,平均每2年发生1次。
其中大灾11年,平均每4年1次;特大灾5年,平均每10年1次。
根据水灾造成的农田成灾面积、房屋倒塌和死亡人数计算出的水灾度,可以划分为大水年、小水年、局部水灾年、局地水灾年和基本无水灾年5个等级。
第一,大水年。
水灾度大于2.0为大水年,有1951年、1953年、1960年、1985年、1995年5年。
平均10年发生1次。
年平均农田成灾面积为60.7×104hm2,一般均在42×104hm2以上,最多的是1985年,超过88×104hm2。
年平均倒塌房屋为14.3×104间,一般超过12×104间,最多是1960年,达18.5×104间。
年平均死亡人数为1526人,1951年最多达3805人,1985年最少为230人。
第二,小水年。
水灾度0.7~2.0为小水年,有1954年、1958年、1959年、1962年、1963年、1964年、1969年、1971年、1975年、1977年、1981年、1984年共12年,平均3年发生1次。
农田成灾面积为6.7×104~42.0×104hm2,年平均农田成灾面积为22.5×104hm2。
年平均倒塌房屋为5×104间,一般为1×104~10×104间。
年平均死亡人数为293人,一般为100~900人。
第三,局部水灾年。
水灾度0.2~0.6为局部水灾年,有1950年、1955年、1956年、1957年、1961年、1973年、1974年、1979年、1985年共9年,平均4年发生1次。
这些年多为偏旱年,局部发生水灾。
年平均农田成灾面积153×104hm2,一般为50×104~400×104h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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