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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样,而实际上并不会以纯粹形态存在于现实中。
在这个意义上说,“理想类型”
对研究者来说是“价值中立”
的,是排除价值观干扰的,不包含研究者本人感情的好恶、褒贬色彩,也不意味着哪种类型是可取的或可鄙的。
其次,“理想类型”
绝非随心所欲的虚构,它是处于现代社会这一特定阶段的“历史的文化现象”
的逻辑和规则。
“这种理想的、客观化的概念有助于我们在研究中增长推断(因果归属)的技巧:它不是‘假设’,但它提供了构想假设的方向;它不是对实在的描述,但它的目的却为这种描述提供了一个明晰的表达手段。
因而,它是历史地给定的基于交换经济的现代社会的‘理想’,是我们把中世纪的‘城市经济’的理想建构成一个‘发生学’概念时所使用的同一逻辑原则的展开”
[8]。
因此,理想类型作为一种主观建构本身只表现为一种可能性,它只是经验事物的形式条件。
主观设定的事物要想成为经验上必然出现的事物,还必须具备经验事物的实质条件,即具备现实性;因此,社会科学不仅要使用个体化方法,同时也必须进行因果性考察。
韦伯“理想类型”
学说主要是基于如下新康德主义[9]的思想基础:一般来说,人们通过科学思维建造的概念工具可以把感性的客体进行整理,但这种方法提供的只是通过认知思维活动分离出来的经过组织的改变的现实。
因此,真正的现实的“自在之物”
只能在整体上加以理解,而且这种理解不能依靠科学理性,只能通过直观来认识客体的实践理性。
这样,通过“理想类型”
,韦伯就把千差万别的具体社会现象进行分类,选择出可供分析的典型行动,然后再寻找行动的动机与愿望,并揭示它们的意义,从而达到认识社会的目的。
韦伯认为,经过理性选择的动机就会给出人们行动的类型;然后,通过行动类型的分析,就可以建立起如今称为模式的“理想类型”
。
因此,“理想类型”
就是社会行动类型,它是以价值定向的,即它是一种以目的、态度为指导的行动模式。
也可以说,韦伯社会学研究的基本单位就是社会行动;通过揭示动机来考察与经济活动相联的社会行动是其社会学研究的主要内容,“理想类型”
就是贯穿于整个过程的方法和手段。
[10]
二、“价值关联”
与“价值中立”
的方法准则
作为理解的主体的研究者,如何才能保持一种客观的、不为价值判断所歪曲了的正确解释呢?对此,韦伯提出了“价值关联”
与“价值中立”
的社会科学研究方法准则。
所谓“价值关联”
(Wertbeziehung),实际上就是价值判断,“它的作用不是凭借概念把握对象,而是对具有独特性质的对象采取一种态度,一种评价的态度”
[11]。
价值关联是文化意义的逻辑前提,而文化意义也像价值一样,其内容是难以确切规定的,从理论上说具有无限丰富的可能性。
在韦伯看来,“价值关联”
并不提供知识,只是经验分析的前提,而非经验分析本身,它只属于“使研究者成为可能的条件”
之一,而它本身并不属于科学客观性的检验范围。
所谓“价值中立”
(“wertfreihei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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