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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此,作为大学知识与文化社区的成员,他们必须遵守相关的学术行为准则,坚守自己的职业道德底线。
尽管从长远看,社会公众对大学及其学者的资源、自由与自治具有裁判权,但在短期内高深学问则处于公众的视野之外。
因此,大学学者是否会公正诚实地对待公众利益,公众是难以评判的。
而且,“在认识事物、认识真理与谬误方面,现代世界还没有什么社团比大学学者社团犯的错误更少。
这个学者社团是世界性的,所有成员都相互平等。
他们掌握着认识真理的方法这一事实,就是最大的保证。”
[37]从这个意义上说,大学学者拥有相当的自治权,并成为自身道德的“唯一评判者”
;这也意味着,只有学者及其同事和其他学过这门学问的学者能够组成“最终的裁判所”
,即作为一个学者必须对本学科和专业的发展承担相当的责任,因而学业精深、学术成就卓越就理所当然地成为高水平大学学者的主要标志。
自第二次世界大战以来,大学教授就开始面临一个危机,即大学教职正在成为一种“瓦解中的职业”
。
为此,阿什比曾竭力提倡复兴“学术职业的希波克拉底宣誓”
,希望制订一个“公开宣称的职业实践准则”
,这个著名的阿什比准则乃是建立在“学问具有一种内在的正直”
的信念基础之上的。
克拉克·克尔认为,关于建立和执行学术职业的准则问题,现在仍存在许多争议。
[38]但是,既然大学正在努力成为“社会的良心”
,那么,按照西方学术道德的有关经典理论,大学学者至少须遵循以下几方面的学术准则:一是在高等教育的某个领域受过长期的系统训练;二是保留尽可能大的自治天地,能自由选择研究课题和研究方法;三是献身于自己的学科领域,尤其要把发展本学科视为自己的道德责任;四是研究成果若导致意外的不良社会后果,则研究者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39]在科学研究的后果愈来愈不可预测的今天(如人类基因研究与克隆人研究等),这条准则正在得到日益广泛的认同。
由于文化与价值观的差异,中西方看待大学教育与学者的德性问题则各有其不同的视角。
尽管路径不同,目标却是一致的。
钱穆(1895—1990)先生在《中国学术通史》中对此曾有精辟的阐述。
他认为,所谓“有关学问之系统”
,第一是“人统”
,其中心是人,即所谓“学者所以学做人也”
;第二是“事统”
,其中心乃事,即所谓“学以致用”
;第三是“学统”
,其中心即学问本身,亦即所谓“为学问而学问”
。
显而易见,把“人统”
作为第一系统,更符合中国人的传统信念。
“大学之道在明明德,在新民,在止于至善”
,即此之谓也。
比较而言,现代西方大学理念则最重“学统”
。
比如,纽曼认为,大学教育的任务在于“知识性,而非道德性”
。
赫钦斯则认为,大学教育之目的不在于训练“人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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