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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人之举事也,可以移风易俗”
《孔子家语》记载:“鲁国之法,赎人臣于诸侯者,皆取金于府。
子贡赎之,辞而不取金。
孔子闻之曰:赐之失矣。
夫人之举事也,可以移风易俗。
而教导可以施之于百姓,非独适身之行也。
今鲁国富者寡而贫者众,赎人受金,则为不廉,则可以相赎乎?自今以后,鲁人不复赎人于诸侯。”
这段话的大意是:鲁国有法律规定:从其他诸侯国把鲁国奴隶用钱赎回来,可以到官府去领取补偿金。
子贡因为经商比较有钱,所以赎回奴隶而不要赎金,结果受到孔子批评。
孔子认为,子贡这样做了,别人就不好意思到官府领取补偿金,渐渐地人们就不愿从别国赎回奴隶了。
《吕氏春秋·察微》也有类似的记载,并且还增加了子路救溺水小孩的事:“鲁国之法,鲁人为人臣妾于诸侯、有能赎之者,取其金于府。
子贡赎鲁人于诸侯,来而让不取其金。
孔子曰:赐失之矣。
自今以往,鲁人不赎人矣。
取其金则无损于行;不取其金则不复赎人矣。
子路拯者,其人拜之以牛,子路受之,孔子曰:鲁人必拯溺者矣。
孔子见之以细,观化远也。”
子路救落水小孩,这家大人为感谢子路的大恩,送给他一头牛,子路接受了,孔子认为子路做得对。
这段话把两种不同的处事原则进行对比,更可以看出孔子的务实。
这两件事的核心问题是,做好事应不应该接受回报?我们过去接受的教育是拾金不昧、是做好事不求回报,甚至不留姓名。
我们一直把这种行为当作美德,把这样做好事的人称为英雄,雷锋就是这样的时代英雄。
当然,这种精神是要大力弘扬的。
对于做好事的人来说,做好事,当然不能企求回报。
如果做好事是为了得到回报,那么动机至少不那么高尚。
但是,事后,得到帮助的人为了报答表示感谢,适当接受,也是无可非议的。
当然,这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你利用职权为别人谋取利益,从而收受甚至索要回报,那就不在所讲之列。
这里说的应该是“非职务行为”
,比如子路救溺水儿童。
尤其重要的是,全社会要大力营造助人为乐、见义勇为的氛围,要建立健全这样的激励机制。
为避免见义勇为者“既流血又流泪”
现象的出现,近年来,国家在制度设计方面更为务实,有了有奖举报、悬赏检举等制度。
从国家层面,还开展了评选表彰道德楷模的活动,设立国家荣誉制度。
我以为最重要的在于建立激励人们弃恶扬善、扶困济危的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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