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杂谈正史和野史1(第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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钦禀睿裁,与欧阳修书并列,共为二十有四。

今并从官本校录,凡未经宸断者,则悉不滥登。

盖正史体尊,义与经配,非悬诸令典,莫敢私增,所由与稗官野记异也。”

这是把“钦定”

的《史记》等二十四史列为正史,并强调“未经宸断,悉不滥登”

“非悬诸令典,莫敢私增”

,从而使正史处于史书中之最崇高的地位。

而有关正史的训释音义、掇拾遗阙、辨正异同、校正字句等著作,均分别列于各史之后。

自是,近二百年来,正史即“二十四史”

遂或为一个固定的概念,至今为人们所袭用。

与上述传统认识有较多歧义的,是清代雍、乾之际定稿刊正的《明史》,其《艺文志·序》写道:“四部之目,昉自荀勖,晋、宋以来因之。

前史兼录古今载籍,以为皆其时柱下之所有也。

明万历中,修撰焦竑修国史,辑《经籍志》,号称详博。

然延阁广内之藏,竑亦无从遍览,则前代陈编,何凭记录,区区掇拾遗闻,冀以上承《隋志》,而赝书错列,徒滋讹舛。

故今第就二百七十年各家著述,稍为厘次,勒成一志。”

因此,《明史·艺文志》“正史类”

所列之书皆为最近二百七十年之著作,内容多系宋、元、明三朝史事,体例则包含纪传体、编年体、纪事本末体。

这显然是受了刘知幾《史通》之《古今正史》篇和《书志》篇的影响所致。

现代史家华岗曾经给“正史”

作一定义,其含义颇类于刘知幾之说。

他在《中国历史的翻案》一书中写道:“所谓正史者,就是经过历代帝王的承认之一大套合法的官史,而且自唐代以迄于清代,其间所成的正史,都是由帝王所钦命的史官编纂而成的。”

以上关于正史的两种认识,一是指纪传体皇朝史而言,一是指官修史书而言。

前者内涵比较具体,后者内涵则过于广泛。

鄙意以为:我们今天所称“正史”

“野史”

,只是袭用史学上的一种习惯说法。

我主张:史学工作者在研究工作中,对上述两种“正史”

概念应有所区别:在一般情况下,可指官修史书为正史,在特定的情况下,似以沿用《四库全书总目》的说法为宜。

二、关于野史

野史的出现,不独是对正史的补充,而且也大大丰富了史学的内容。

野史之名,始见于唐。

唐人陆龟蒙有诗云:自爱垂名野史中。

陆龟蒙(?—881年),唐末人,弃官隐居,躬耕于松江甫里,撰著不倦。

这样一个“隐君子”

,写出“自爱垂名野史中”

的诗句,应当说是很自然的。

在陆龟蒙看来,只有达官显贵才能上“正史”

,而他这位“江上丈人”

则以入“野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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