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他强调说,史氏记录,须得本末;主张行状之作,“但指事说实,直载其词,则善恶功迹,皆据事足以自见矣”
[9]。
行状,是记述死者世系、郡望、生卒年月和生平概略的文章,盛行于魏晋南北朝隋唐以下。
“国史”
中的列传,往往多据行状而作;行状失实,则“国史”
难以取信。
李翱提出的批评和“指事说实”
的命题,在历史撰述的实践上和史学批评的理论上,都是有价值的。
唐武宗时,朝廷大臣还就修史体例上奏皇帝,提出,“实录”
中多载“禁中之语”
和大臣“密疏”
,实为不妥。
认为:“君上与宰臣及公卿言,皆须众所闻见,方合书于史策。
禁中之语,向外何由得知?或得于传闻,多出邪佞,便载史笔,实累鸿猷。”
至于大臣“密疏”
,“言不彰其明听,事不显于当时,得自其家,实难取信”
。
建议:今后实录撰写,“所载群臣章奏,其可否得失,须朝廷共知者,方可纪述,密疏并请不载。
如此则书必可法,人皆守公,爱憎之志不行,褒贬之言必信”
[10]。
这里讲的言论“须众所闻见”
,章奏“须朝廷共知”
,是强调了史家撰史所依据此类史料的公开性,即可考察性,以避免历史撰述中“事多纰缪”
的弊病。
李翱和李德裕所提出的批评与建议,在行状和实录备受重视的时代,是有重要意义的。
吴缜《新唐书纠谬》一书,“摘举”
《新唐书》“谬误”
四百余条,“取其相类者,略加整比”
,分为“以无为有”
“似实而虚”
“书事失实”
“事有可疑”
等二十门,旨在证明《新唐书》“不考事实,不相通知之所致”
,论证“为史之意”
首先在于“事得其实”
。
诚然,《新唐书纠谬》所“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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