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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每轨五家。
与这个行政划分并行的是管仲所制定的军政制度:
(一)每轨五家,出五人——五人为伍,由轨长统率;
(二)每里五十人——五十人为小戎,即戎车一乘,由里有司统率;
(三)每连二百人——二百人为卒,合戎车四乘,由连长统率;
(四)每乡二千人——二千人为旅,合戎车四十乘,由乡良人统率;
(五)每五乡万人——万人为军,合戎车二百乘;
(六)全国十五乡共三万人——全国三军,戎车六百乘,由国君、国子、高子分别统率。
这是“国”
的军队,是由三万家出三万人组织而成。
所谓“国”
是指京都与附近的地方,只占全国的一小部分。
“国”
中的居民除工商外,都是世袭的“士”
,并无农民。
工商直到齐桓公时(公元前685年-前643年)仍无当兵的义务。
农民当初有否这种义务虽不可考,管仲变法之后却有了当兵的责任;但并不是全体农民当兵,而是拣择其中的优秀分子。
据《国语》:
是故农之子恒为农。
野处而不昵,其秀民之能为士者必足赖也。
有司见而不告,其罪五。
可见选择农民中的特出人才“能为士者”
是有司的一种重要职务。
“国”
以外的地方统称为“鄙”
,一定有“士”
散处各处,但鄙中多数的人当然是人口中绝对多数的农民。
管仲所定的鄙组织法如下:
(一)三十家为邑;
(二)十邑为卒——三百家;
(三)十卒为乡——三千家;
(四)三乡为县——九千家;
(五)十县为属——九万家;
(六)鄙共五属——四十五万家。
国中每家出一人,鄙中却不如此;既然规定选择农民中优秀的为士,当然不能有固定的数目。
但《国语》中说齐桓公有“革车八百乘”
,而“国”
中实际只有六百乘;其余二百乘,合一万人,似乎是鄙所出的兵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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