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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读与评点]行前谈判预筹与最后结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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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鸿章写这封信的时候,正当哥哥准备赴川之际,其经过的“皖城”
应指当时的安徽省城安庆。
而李鸿章自己则即将前赴烟台为“滇案”
与威妥玛谈判。
信中主要告知哥哥开议之前“先经豫(预)筹”
的三事,以及请示朝廷所获答复。
第一件,“优待驻京使臣”
,朝廷只允限定在“与廷臣往来”
方面;第二件,赔款答应“亦可酌加若干”
;第三件,将涉案人员“提京复审”
,朝廷定下的原则是“万不得已,只能提现犯官民”
,还是坚持不能包括岑毓英(这时他因继母去世已去职丁忧)。
另外还有“商务一节”
,基于前议情况,李鸿章估计双方“或可无大出入”
,像增开口岸,再加芜湖朝廷也表示了同意。
李鸿章在这类交涉中当数有经验的人,他估计到威妥玛“开口必大”
,自己则准备“缓缓还价”
,信中就此道明了底线,说是过此“只有折回,听其决裂”
。
李鸿章向哥哥透露心迹,说自己所以“先请政府筹定者,免致事后诿过也”
。
想来,这并不仅仅是自身防范,也有一个权限问题,外交的主体是国家,即使权重如李鸿章这样的大员,除非朝廷授权,否则也不能漫无边际地自行决定。
李鸿章办理外交“软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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