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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假,却也不失程序和原则基础上的“谨慎”
。
试想,前边提到过的那个崇厚,在光绪五年(1879年)与俄国商谈中国新疆伊犁问题时,擅自签订《里瓦吉亚条约》,给个人更给国家造成了多大麻烦!
这样的“低级错误”
李鸿章似乎不会犯的。
至于这次将要进行的烟台谈判结果会是如何,以“预备调停”
角色自居的美国驻华公使,这时从烟台给李鸿章发来“密信”
,透露威妥玛的意思“尚易了结”
,李鸿章也就比较乐观,遂估计“或有七八分可成”
。
而不久后便揭明的事实是,这次是“十分”
成局并签订条约了,当然,是以清方牺牲颇大权益为代价的。
谈判自七月初三日开始,至七月二十六日签约,这中间“讨价还价”
、争争扯扯自然还少不了,但总体上看没有再起大的波澜。
清方巴不得早日了结自不待言,实际上英国政府也希望“从速解决”
,就此对威妥玛已有训令,因为英国正面临在土耳其问题上发生的国际危机,不愿在“滇案”
上再久拖不决。
《烟台条约》已是英方借端讹诈攫取侵华权益的一大收获,它包括“三端”
计十六款,附有《另议专条》,主要内容可归纳为以下几点:1、所谓“昭雪‘滇案’”
,包括清方在各地张贴关于“滇案”
文告、派使臣赴英道歉、赔付英方银二十万两等项;2、英方可派员至云南和中国西部相关省区,或作商务调查,或借以便利出入印度;3、在华发生“关系英人命盗案件”
,英国可派员“观审”
;4、增开湖北宜昌、安徽芜湖、浙江温州、广东北海(今属广西)为通商口岸;5、税务方面清方对英(自然也涉及列强其他国家)的减免事宜。
一桩偶发案事,最后竟至落定在如此一个严重不平等条约上,岂不发人深省?
信尾李鸿章还向哥哥介绍了相关人员,自是为他在识人用人方面提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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