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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外部评估的发展状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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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高校外部评估可以划分为政府主导的评估和民间评估两种评估类型和实践活动。
(一)政府主导的高校评估及其基本特点
政府主导的评估,既指由教育部和各个地方教育管理机构直接组织实施的高等教育评估项目,也包括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民间机构和团体实施的评估活动。
评估的主要内容多数是专项评估,如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精品课程评估、研究生教育评估、“985工程”
评估、“211工程”
评估等,以及各种评优工作,如高等学校教学名师奖和优秀博士学位论文评估等。
教育部主导的评估的主要内容是工作检查、专项拨款和重点工作的推进。
目前政府所从事的评估主要有以下三种类型。
1.常规性专项评估
政府实施的高等教育方面的常规性专项评估主要是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这也是近年来在高等教育界甚至全社会影响最为广泛和深入的一项常规性评估。
教育部开展高等学校教学工作评估始于1994年,最初对新建的本科院校进行合格评估,然后对办学历史较长、水平较高的重点大学进行教学工作水平优秀评估,还对介于两者之间的高校进行随机性水平评估。
2003年,教育部在研究、总结的基础上,将上述三类评估合并,开始实施“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
,主要对高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师资队伍、教学条件与利用、教学建设与改革、教学管理、学风、教学效果、特色项目进行评估。
其基本作用是通过制度化的评估,使高校实现“以评促建,以评促改,以评促管,评建结合,重在建设”
。
针对扩招后一部分高校还存在师资队伍不足、教学条件紧张、教育经费长期投入不足、教育质量存在潜在不良因素的影响,教育部于2004年8月对原有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体系进行了修订。
新的评估体系对高校教学硬件和教育水平提出了严格要求,增加了控制规模和质量的生师比、就业情况、生源和校园网建设状况等多项内容,并将培养大学生创新精神和动手能力的实践教学环节作为评估指标体系的核心指标。
评估指标体系的内容如表9-1所示。
表9-1普通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指标体系(2004年8月)
续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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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设定了各类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合格标准,评估专家参照此标准对高校进行评估,评估结论分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四种。
合格标准的具体内容如表9-2所示。
表9-2普通高等学校基本办学条件指标的合格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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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4年10月,教育部成立了“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
,因此,第一轮五年(2003—2008年)的高等学校本科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由教育部统一领导,由教育部高等教育教学评估中心组织实施;高职院校教学评估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委)领导和组织,但教育部要组织专家进行抽查。
教育部计划将评估结果与对学校的激励和约束机制结合起来,将评估结果作为各校财政拨款、确定招生计划、加强学科建设等有关资源配置的重要依据。
高等学校教学工作水平评估的程序如下。
评估前,由教育部发文通知学校评估时间,同时,由教育部组织评估专家组。
教学工作水平评估分以下三个阶段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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