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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授予审核制度为高等学校的学科发展提供了动力,促进了学科建设和学科发展。
获得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是对一个学校学科水平的评定,对于提升一所学校和一个学科在国内、国际的学术地位及社会形象、社会影响力等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987年,国家教委在全国高等学校有权授予博士学位的学科、专业点中,择优选出了416个重点学科,予以重点支持,大大促进了这些学科的进步。
2001年,根据国家建设、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国防建设的需要,教育部又在一些条件较好的研究生培养学校选择了964个重点学科,予以重点支持。
其中,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复旦大学等著名大学的重点学科都在40个以上。
[21]这些改革促进了学科布局和方向的调整,基本形成了我国学科门类齐全的学位与研究生教育体系,并越来越客观地反映出科技发展趋势和国家建设的需要。
2015年10月,国务院印发的《“双一流”
方案》,以及2017年1月教育部、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的《统筹推进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建设实施办法(暂行)》,对建设世界一流大学和一流学科做出了重大战略部署,必将推动一批高水平大学和学科进入世界一流行列或前列。
4.不断完善学位制度的立法
我国的学位制度主要是由《教育法》《高等教育法》《学位条例》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规定的。
2004年,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对《学位条例》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正。
[22]经过40年的努力,我国学位制度的法律基础不断加强,通过一系列的法律、法规的建立,学位制度有了充分的法律保证。
5.形成健全的学位制度管理体系
通过多次学位授予的审核工作,我国已经建立了学科门类齐全、结构与布局比较合理的学位授权体系,并建立了一套行之有效的管理体系,基本建立了各级学位管理体系。
1985年,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等近200所大学开办了研究生院,逐步形成了高级人才培养管理体制。
1995年10月,国家教委发布了《研究生院设置暂行规定》,使研究生院的建设、管理和培养工作走上了规范化轨道。
6.拓宽学位获得者范围
1985年以来,通过改革,国家为学位申请者攻读或获取学位开辟了多途径、多渠道。
1991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正式发布了《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的在职人员硕士、博士学位暂行规定》,为具有同等学力人员申请学位创造了机会。
1998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具有研究生毕业同等学力人员硕士、博士学位的规定》使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博士、硕士学位的制度得以基本完善。
根据《教育规划纲要》的要求,到2020年,专科层次的高等职业教育在校生将达到1480万人,这迫切需要进行相应的学位制度体系建设。
为此,2014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指出,要研究建立符合职业教育特点的学位制度。
1996年4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设置和试办教育硕士专业学位的报告》,开始培养面向基础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需要的高层次人才。
2015年4月,国务院对该设置方案进行修订,发布了《教育硕士专业学位设置方案(2015年修订)》旨在提高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师及管理人员的素质,促进我国基础教育和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教学及管理水平的提高,这进一步拓展了学位获得者的范围。
7.建立完善的学位质量监督和评估制度
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从1985年起,在哲学、经济学、工学、农学和医学领域选择了22个学科、专业进行学位授予质量检查和评估试点工作,并制定和完善有关法规、办法,使各项评估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2000年,教育部发布《关于加强和改进研究生培养工作的几点意见》,针对研究生培养工作尚未解决的难点问题,确立了继续“深化改革”
的方针,并将“素质教育”
引入质量保证体系。
2014年6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下发《关于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的通知》,决定于2014—2019年开展学位授权点合格评估工作,以保证研究生教育的质量。
此外,教育部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发展中心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和教育部颁布的《学位授予和人才培养学科目录》,对全国具有博士或硕士学位授予权的一级学科以第三方方式开展整体水平评估,2002年首次开展,截至2017年,完成了四轮。
40年来,国家对所有硕士、博士学位授予权单位进行了检查和评估,已初步建立了一套科学、合理的评估标准和指标体系,构建了基本适应我国国情的学位质量保证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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