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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国高等教育微观管理体制改革的反思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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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不断探索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先后实行过校(院)长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院)务委员会负责制、党委领导下的以校(院)长为首的校务委员会负责制、党的一元化领导下的革命委员会制、党委领导下的校(院)长分工负责制、校长负责制的试点、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也在不断调整,其中的经验教训值得认真反思。
(一)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主题与成就
几十年来我国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改革主要涉及四个方面:一是高等学校内部与外部的关系;二是高等学校内部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三是高等学校内部政治权力、行政权力与学术权力的关系;四是高等学校与内部院系的关系。
英国比较教育学家萨德勒曾经说过:“学校以外的事情甚至比学校内部的事情更重要,并且校外的事可以支配和说明校内的事。”
[44]这句话可以用来解释我国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形成与发展的外部关系。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对高等教育实行高度集中的宏观管理体制,即使曾经出现过几次“权力下放”
和“权力集中”
的反复,也都是相对的、暂时性的。
高等教育高度集中的宏观管理体制决定了影响和制约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变动的主要因素,往往来自外在的政治体制和行政体制以及不同时期有关政策的变化,而与高等学校自身的因素和需要关系不大,甚至几乎不存在直接的关系。
也就是说,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在何时变化、发生什么变化及如何进行改变,主要不是由高等学校根据自身需要自发或主动开展的行为,而是由教育行政部门(甚至是中央政府)根据不同时期的政治形势和政治需要决定的。
[45]由于高校在政府的直接领导和控制下办学,高校的办学自主权有限,高校成了政府的附庸,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的变化自然成为我国政治形势变化的晴雨表。
我国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历次演变的核心问题就是如何处理内部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的关系,这与上一个问题密切相关。
新中国成立以来,除了最初短暂的校务委员会制和特殊时期的革命委员会制外,我国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实际上是在不同类型的校(院)长负责制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之间转换。
由于我国强调中国共产党对高等教育事业的领导,高等学校内部一直存在着党政并存的二元体制,存在着党委和行政、书记和校长两种主体之间的权力分配与平衡。
比较而言,校(院)长负责制更多地强调了校长作为高等学校行政首长和学术首脑的权力,突出了行政权力在高等学校中的地位;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则更重视高等学校中政治权力的作用。
在不同时期,我国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或强调政治权力或突出行政权力,与中央政府对不同时期的政治形势和政治需要的判断有密切的关系,而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的变化又直接影响内部两种权力的兴衰。
内部政治权力与行政权力是高等学校内部客观存在的两种力量,但在与学术权力的博弈中,它们又是作为一种力量出现的,这种力量可以称为广义的行政权力。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作为知识分子的高校教师是被教育和改造的对象,不属于领导阶级的组成部分,没有政治地位,在政府部门为高等学校安排的管理体制中自然不会被赋予权力,更没有权力的制度平台。
他们参与高等学校管理的平台一直是起咨询和审议作用的学术委员会和校务委员会。
1956年5月颁发试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学校章程草案》曾规定学术委员会的职权为讨论学校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和学衔授予问题。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确立了“尊重知识,尊重人才”
的政策,知识分子成为“工人阶级的一部分”
,高校教师逐渐有了较多的参与管理的权力。
1978年10月,教育部颁发的《全国重点高等学校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规定取消校务委员会,设立学术委员会,负责对学校教育事业发展规划、科学研究工作和研究生培养工作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建议等。
1984年12月,《教育部党组关于高等学校试行设立校务委员会的通知》规定,成立咨询机构性质的校务委员会,校务委员会的成员应以对教育工作有见解、在学术上造诣较深的学者或富有经验的老教育工作者为主体,也要有在教学、科研和管理等方面做出贡献的优秀中青年代表参加。
1998年8月通过的《高等教育法》取消了作为咨询机构的校务委员会,并在第四十二条对学术委员会的职权做了规定:“高等学校设立学术委员会,审议学科、专业的设置,教学、科学研究计划方案,评定教学、科学研究成果等有关学术事项。”
[46]虽然教师在高等学校微观管理体制中所代表的学术权力依然薄弱,但与改革开放之前相比,有增强的趋势。
高等学校与内部院系的关系是管理体制改革中的一个重要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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