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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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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是与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与发展相适应的。
随着我国经济体制的改革,高校毕业生就业先后实行了“统包统分”
的制度、“供需见面,双向选择”
的制度和“双向选择,自主择业”
的制度。
我国政府历来十分重视高校毕业生的就业工作。
1983年,国家在进行高校招生制度改革的同时,对就业制度也进行了改革,提出扩大学校毕业分配的自主权,并广泛实行“供需见面”
的办法。
1985年,国家提出了对招生计划内的学生的毕业分配实行在国家计划指导下,由本人选报志愿、学校推荐、用人单位择优录用的政策。
1986年,国务院批转国家教委《关于改进一九八六年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报告》,提出国家教委直属学校毕业生采取“上下结合”
的办法制订分配计划。
1989年,国家教委制定了《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制度改革方案》,由国务院批转全国贯彻执行。
方案提出把竞争机制正确地引入高等教育,增加高等学校主动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活力与动力,决定将高等学校的招生计划分为国家任务招生计划和社会调节性计划,逐步将毕业生计划分配制度改为社会选择就业制度;开始实施“双向选择”
的就业制度,将竞争机制引入高等教育体系。
在1988年之前,高等教育毕业生就业实行“统包统分”
。
20世纪90年代,中国开始了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商品市场和包括劳动力在内的要素市场逐步建立和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市场的发展也是如此。
1993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改革高校毕业生“统包统分”
和“包当干部”
的就业制度,实行少数毕业生由国家安排就业,多数由学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并逐步推行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
1994年之后,全国大部分高校按照“双向选择”
的就业模式安排毕业生的就业工作,1997年,“双向选择”
的高校毕业生就业政策开始在全国全面实行。
1999年,各高校扩大招生规模;2002年,我国高等教育入学率达15%,提前实现了高等教育大众化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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