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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反思与前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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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中国成立以来,特别是中共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不断调整改革,既有成功的经验,也有失败的教训,值得认真反思。
(一)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改革的核心主题与成就
几十年来,我国高等教育宏观管理体制的改革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的内容:一是解决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二是解决部门办学的体制问题;三是解决政府和学校的关系问题;四是解决社会和学校的关系问题。
新中国成立以来,中央和地方的关系问题一直是我国高等教育管理体制改革的焦点。
从新中国成立初期到1957年,我国对高等学校采取集中统一管理,强调中央的管理权限,而当集中统一管理影响了地方办学的积极性时,从1958年到1962年又实行权力下放、分级管理的管理体制,强调地方的管理权限,结果中央的宏观管理遭到削弱,于是从1963年到1965年调整为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但好景不长,“**”
的爆发使整个高等教育处于失控状态。
改革开放以后,我国恢复了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并通过30多年的改革,权力过于集中在中央和教育部的现象不断改善,省级人民政府在学校和专业设置、招生计划制订方面的权力不断加大,基本完成了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调整,形成了中央和省级人民政府两级管理、以省级人民政府管理为主的新体制,提高了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
部门办学的体制问题也是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学习苏联的高等教育管理体制,不但将高等学校分为中央部门直接管理的学校和委托学校所在地的大行政区或省级政府管理的学校,而且在中央部门和省级政府管理高等学校的内部又分为教育行政部门直接管理的高等学校和委托其他有关业务部门管理的高等学校。
几十年来,部门办学现象时强时弱,到1996年,部门办学达到最高峰,有62个中央部门办了366所普通高校。
这些学校大都是某一个行业的龙头学校,为特定行业的发展做出了重要的贡献,但是随着经济体制的转型和机构改革的推进,部门办学体制已经难以适应形势的需要。
1998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调整撤并部门所属学校管理体制的决定》和1999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调整国务院部门(单位)所属学校管理体制和布局结构的决定》按照“共建、调整、合作、合并”
的方针,解决部门办学问题。
除教育部、外交部、国防科工委、国家民委、公安部、安全部、海关总署、民航总局、体育总局、侨办、中科院、地震局等部门和单位继续管理其所属学校外,国务院部门和单位不再直接管理学校,部门办学、“条块分割”
的问题基本得到解决。
在新中国成立后的很长一段时间,政府是把学校当作行政机构的附庸来处理政府和学校的关系的,高等学校只是执行机构,在办学的重大问题上没有决策权。
1985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颁布,要求改变政府对高等学校统得过多的管理体制,在国家统一的教育方针和计划指导下,在加强国家对教育的宏观管理的原则下,扩大高等学校的办学自主权;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对扩大高等学校的管理权限做出了明确规定,标志着政府和学校关系模式的转变。
政府和学校关系性质的转变是在1992年经济体制转型之后。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要求逐步建立政府宏观管理、学校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新体制,通过立法明确高等学校的权利和义务,使高等学校真正成为面向社会自主办学的法人实体。
1998年8月通过的《高等教育法》,更是以法律的形式规定:“高等学校应当面向社会,依法自主办学,实行民主管理。”
长期以来,在高等学校的管理上,我国政府不但包办学校,而且有着包办社会的倾向,因此,社会和学校的关系问题一直受到忽视。
把社会因素纳入高等教育管理体制,始于1985年的《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
该文件鼓励各民主党派、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离休退休干部和知识分子、集体经济单位和个人,遵照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采取多种形式和办法,积极、自愿地为发展教育贡献力量。
1994年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则更加明确地指出:为保证政府职能的转变,使重大决策经过科学的研究和论证,要建立健全社会中介组织,包括教育决策咨询研究机构、高等学校设置和学位评议与咨询机构、教育评估机构、教育考试机构、资格证书机构等,发挥社会各界参与教育决策和管理的作用。
1995年颁布的《国家教委关于深化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则鼓励企业、企业集团、科学研究单位积极参与高等学校的办学和管理,加强学校与企业、科研单位的联系。
1997年1月颁布的《国家教委关于转变职能,加强宏观管理,扩大直属高校办学自主权的若干意见》则规定:“进一步改进管理决策体系,加强社会参与,是国家教委转变职能,加强对学校宏观管理的重要内容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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