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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制定有关立法,确定国立大学体制改革的思路、目标。
从取消高等学校的行政级别开始,通过建立大学拨款委员会、实行校长遴选制度等现代大学制度建设,使高校成为首先落实自主权、自主办学的高等学校。
其次,成立专门的国家教育拨款委员会,负责按照全国人大批准的预算,向各学校拨付法定的政府财政性教育经费。
国家教育部、财政部、发改委、科技部等部门,不再掌握财政性教育经费拨款权,而是通过一些专项,以政府购买的方式,在高校中推进政府部门需要的教育与学术研究活动。
国家教育拨款委员会,保障了政府对学校的基本教育投入,而政府部门的立项,则体现了各校办学的差异性,促使各校展开平等竞争。
最后,公立高校应成立大学理事会,负责学校重大事项,包括战略发展方向、校长遴选、预算审批等决策。
大学理事会组成成员包括:人大代表、政府官员、大学教授、知名校友、学生代表、社会贤达。
人大代表与政府官员可在大学理事会决策中,体现举办者对学校办学方向的把握。
现代高等教育的发展,要求大学校长必须拥有现代的教育理念,丰富的管理经验,较强的社会活动能力,这就要求高校的校长必须朝职业化方向转变。
为此,有必要建立新型校长遴选机制,在大学理事会的领导下,组织专门的校长遴选委员会,按照校长任用要求选拔、任用校长。
对于我国高校来说,要取得发展,防止行政化、衙门化进一步侵蚀大学的教育与学术,取消行政级别,是必由之路。
2.他山之石——国外的经验
(1)董事会制度
美国的“董事会制度”
和“评议会制度”
对保证大学办学的自主权和平衡学术权力和行政权力的关系等方面起着重要作用。
在美国,外行管理机构成为政府与大学间的中介组织,起到了“缓冲器”
的作用。
董事会等外行管理机构对大学治理的关键性政策决定有最后的发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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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美国大学校长的权力较大,但校长却很少出现“家长式”
的专断管理以及权力无限扩张的现象。
大学中也不易出现由校长个人主观决断的失误而造成全局损失的局面。
原因之一在于美国大学中存在着相对完善的权力制衡制度。
虽然校长是大学的权力中心,但校长一要对董事会负责,接受董事会的质询、任命与罢免;二要遵从评议会的程序化的制衡,即关于教学和学术的重要决策,应有评议会的决议。
董事会是美国大学的最高决策和最高权力机构,董事会成员很多由校外非教育、非学术人员担任。
董事会主要决定学校的大政方针、对外关系和学校的财政、资产等,而对学术事务甚少介入。
董事会有权聘任和解聘校长、校长受制于董事会的领导,这是董事会权力能有效制衡校长权力的基础和前提。
●董事会权力对校长权力的制约
董事会的权力和责任来自各州法律或法院判决、修正案或者创办者的授权。
董事会下设若干委员会和常设委员会,如设备委员会、投资委员会、发展委员会、学术事务委员会、学生委员会等。
一般行政管理常设委员会在董事会停会期间代理董事会的职能,但无权任免董事会成员及大学校长。
在多数情况下董事会的许多权力下放给校长执行,与此同时保留其余权力和最终的法律控制权。
董事会除了要挑选和聘任校长以外,还要审批大学校长提交的长期规划,决定大学发展的各项基本政策,批准大学的收支预算和基建额度,监督校长使用资金的基本情况,并保证大学的财政公平和透明等。
董事会还要监督校长的各项工作绩效。
而校长的责任是让董事会清楚地了解他正在执行董事会的政策并在执行董事会授予他的权力,告知董事会他所预料到的将来可能影响大学发展的困难和问题,向董事会提供观察他们工作效果的机会,同时他也有义务倾听董事会的意见,从而使他的工作更好地满足大学的要求。
如果校长要实施办学理念,制定改革和发展大学的各项具体决策和措施,必须得到董事会的批准和认可,并获得董事会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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