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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为传经大师;也有集藏书、私人讲学和研究于一体的书院,教师有山长、副山长、洞主、副洞主等。
清朝末年逐渐实行新学制后,教师开始改称为“教习”
,后改为“教员”
。
民国时期,教师称为“教员”
或“教师”
,教师也有职级之分,如正教员、副教员。
新中国成立后,从事教育工作的人统称为教师或人民教师。
在社会身份上,教师在新中国成立以后很长一段历史时期内都作为国家干部出现,被当做国家的公务人员。
与这种社会身份相配套,教师的任用在很长一段历史时期采用的是任命制。
教师的这种身份特征与任用模式在提升教师社会形象的同时,其实也模糊了教师作为一名专业人员的事实。
这种情况从1986年国家颁布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时开始得到改变,这部法律规定国家要建立教师资格考核制度。
这实际上已经开始把教师当做专业技术人员,教师的专业技术人员身份在1993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得到确认,该法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
1995年,国务院颁布《教师资格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教师应该具备的专业素质。
从教师职业在我国的发展历程来看,教师职业在我国总体上呈现出从非职业到职业再到专业的发展轨迹。
对这个发展轨迹的追溯可以让未来教师更加深刻地理解我国特有的关于教师身份和地位的文化与现实。
二、教师的职业特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提供了关于教师的法律定义:“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根据这个定义,教师职业首先具有明显的专业性。
此外,从这个定义也可以看出教师职业面临着崇高而复杂的任务,这也使教师职业需要并且已经具有与一般职业或专业不同的多种特征。
教师职业从总体上看主要具有以下四种特征。
(一)教师专业人员
教师职业的专业性主要是指教师职业是一门需要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以及品德才能从事的职业。
虽然从教师职业的发展简史来看,专业性并不是一直都像当今这样凸显,但它却是教师职业从出现就具有的内在特性,只是历史上较低的教育技术水平没有让其显现。
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在20世纪中叶以后才被普遍认可。
1966年10月,国际劳工组织和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在巴黎会议上通过的《关于教师地位的建议》中提出:教师工作应被视为一种专业,它是一种要求教师经过严格训练而持续不断地学习研究,才能获得并保持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公共业务;它还要求对其管理下的学生的教育和福利具有个人的和公共的责任感。
教育活动具有明确的目的性,也是需要面对一种复杂对象的社会活动。
教育活动的目的性不仅需要教师具备专门的技能方法,而且需要具备坚定的专业意志;复杂的教育对象不仅需要教师具备专业的知识,而且需要具备专门的方式和方法。
这些都决定着教师职业是一门专门的职业,这种专业性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教师具有专业的功能与伦理(即职业道德)。
一般说来,教师的天职就是教育教学,这与其他职业所肩负的救死扶伤、保家卫国、维护社会正义有显著的不同。
虽然除教师之外的其他人也有时会参与组织教育人的活动,但这种教育经常是非专业的教育活动,而且他们也不是长期扮演教育者的角色。
教师职业的专业功能具体来说分为两个层面:一是对学生个体进行教育,促进学生的全面发展;二是通过对学生个体的教育来实现整个社会的进步。
为了保障教师能履行教育教学的职责,教师职业在长期的发展进程中也形成了不同于其他职业的伦理原则,即职业道德。
在许多国家都有关于教师职业道德的规定,我国也有《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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