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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国中小学的学校结构
1904年1月,清政府颁布实行《奏定学堂章程》,即癸卯学制。
癸卯学制对各级各类学堂的组织机构和领导体制作出了比较详细的规定。
中学堂设监督一人,主管一切教育事宜。
下设掌书一人(以教员兼充);文字一人,专管学堂往来文牍;会计一人,负责学堂的款项出入;庶务一人,管理学堂的各项杂物。
[1]1927年国民党南京政府成立以后,为了全面控制学校教育,进行思想控制,下令“整饬学风”
,在全国中小学设置训育主任,开始实行训育制度[2]。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1951年3月,教育部在北京召开了第一次全国中等教育会议,规定“执行校长责任制和教师责任制”
。
1952年3月18日,教育部颁发《中学暂行规程(草案)》,进一步明确“中学采取校长责任制”
。
1958年8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要求“一切中等学校和初等学校,也应该放在党委的领导之下”
,“在一切学校中,必须进行马克思主义的政治教育和思想教育”
,不少学校增设“政教处”
。
[3]
1963年3月23日,中共中央发出《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草案)》,规定“校长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在当地党委和主管教育行政部门领导下,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
学校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监督的责任”
[4]。
校长之下设教导处、总务处、校长办公室,成为我国中小学很长一段时期组织机构的典型模式。
1978年9月22日,教育部发出通知试行《全日制中学暂行工作条例(试行草案)》,将原《暂行工作条例(草案)》中规定的“校长负责领导全校的工作”
,“党支部对学校行政工作负有保证和监督的责任”
的领导体制,改为“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分工负责制”
。
1984年3月3日,教育部发出《关于全日制普通中学校领导班子调整工作的意见》,确定普通中学党政要分工,领导成员要少而精,实行党支部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1985年5月27日,中共中央发布《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学校逐步实行校长负责制,建立和健全以教师为主体的教工代表大会制度。
1993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指出:“中等及中等以下各类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要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和政策,依靠教职员工办好学校。”
“实行校长负责制的中小学和其他学校,党的组织发挥政治核心作用。”
这是改革开放以来中央文件第二次提到学校内部领导体制改革。
从《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发表到《纲要》发表,历时8年。
至此,校长负责制这一新的领导体制已完全确立。
总之,自1985年以来,我国中小学的管理结构主要是以校长负责制为核心的管理结构。
校长负责制的核心是校长全面负责,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在学校里拥有最高的决策权和指挥权;党支部起保证监督的作用,校长要主动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在干部任免和重大决策上要主动征求党组织的意见,要定期向党组织通报工作,并认真听取党组织的意见和建议;要充分发挥教职工代表大会民主管理和监督的作用,校长要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学校工作,让教职工代表审议,提出意见和建议。
制定学校的重大规章制度,应提交教职工代表大会审议、修订、通过。
校长、学校党组织、教职工代表大会这三要素之间相互制约,互为补充,缺一不可,形成有机结合的统一体。
因此,正确认识和处理好三者之间的关系,是实行校长负责制的关键。
目前普通中小学的一办(办公室)、三处(教务处、总务处、政教处)成为普通中小学组织结构的一般模式。
我国普通中小学组织结构以及各机构的基本职能
校长办公室:在校长领导下处理日常校务的办事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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