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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
另外学校应该设立巡视制度。
学生的身心正处于发展阶段,他们缺乏对一些事情的基本判断能力和认识能力。
同时,学生特别是中小学生生性好动,喜欢追逐打闹,容易出事。
学校应该在操场、走廊、教室和学生活动比较集中的地方安排值日教师,尤其是对课间活动的学生和在运动场的学生应该多加防范。
(五)安全责任制度
学生的活动地点多,活动事项多,学校要做到学生的活动地点和活动事项都应该有人负责,避免出了事故无人负责的现象,做到“谁在岗谁警惕,谁出事谁负责”
。
但在处理意外事故时,学校应该将此看成是整体工作,人人都有义务出面处理,各岗位人员之间不应相互推诿,延误意外事故的解决,这时坚持“谁遇上谁处理,谁有效谁处理”
的原则。
[6]新《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制定、调整学校的设置规划的;(二)学校建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办学标准、选址要求和建设标准的;(三)未定期对学校校舍安全进行检查,并及时维修、改造的;(四)未依照本法规定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的。”
思考与探究
1.怎样理解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法人地位?
2.访谈一位校长,了解该校如何贯彻依法治校的原则。
3.你如何理解目前我国教师的法律身份与法律地位?
4.你认为教师权益保障的障碍是什么?
5.学生有哪些法定权利和义务?
6.你是否赞同“作为学生,既要有保护个人权利不受侵害的维权意识和诉求,同时负有履行学校依法管理的责任和义务”
的观点?为什么?
7.为什么说过错责任原则是学校事故归责的根本原则?
8.解析如何通过学校安全制度构建防范学校事故。
拓展阅读
1.劳凯声:《教育法学》,辽宁大学出版社,2000年。
2.余雅风:《学生权利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3.劳凯声、孙云晓:《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1]劳凯声、孙云晓:《当代中国少年儿童人身伤害研究报告》,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02年。
[2]李仁玉:《民法》,法律出版社,2001年,第303~305页。
[3]杨立新:《人身权法论》,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年,第219页。
[4]王利明:《人身损害赔偿疑难问题》,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年,第305页。
[5]余雅风:《教育法新编》,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8年。
[6]周彬:《未成年学生在校伤害防范十法》,《中小学管理》,1999年第9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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