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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评价学校应注重实证性的考察(如现场观察、访谈、问卷、听课、座谈、分析学校的原始记录和档案等)。
③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升学率作为评价学校的标准。
而在国外,校本评估一般是由一系列质量指标组成。
[1]
表8-5学校质量的指标
(续)
二、以教育督导为核心的外部评估
对我国来说,现代教育督导制度是一个“舶来品”
。
英国是第一个率先建立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西方国家,1839年就任命了第一位皇家督学。
在英国,教育督导主要由两个部分组成:全面性督导(anisatioions),将每个地方教育局视作一个机构进行督导;专项检查(thematicsurveys),在几个地方教育局之间进行的督导,详细检查地方教育局的特定职能,如教师队伍的补充与稳定。
美国的教育行政体制与其政治体制相适应,为地方分权制。
教育督导采用业务指导型督导体制,分别由州、市或郡(县)、学区乃至学校来承担,联邦负责宏观调控与指导。
美国联邦教育部未设专门的督导机构,通过向州提供联邦主办的特别教育项目的部分或全部款项实施其监测影响。
这些特别项目包括特殊教育、双语教育、为改变处境不利的学生实施的补偿教育计划和为经济收入较低家庭的子女设立的学校早午餐计划等,以此宏观指导州、学区与学校开展教育督导评价。
在美国,各州都有一支由督导长领导的督学队伍,主要采取指导与服务的督导方式,开展协助、培训及研究方面的工作。
(一)我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的发展历程
中国现代教育督导制度产生于1906年,当时清政府在学部设立“视学官”
,以巡视京外学务。
1949年1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教育部成立。
当时教育部设办公厅、高等教育司、中等教育司、初等教育司、社会教育司、视导司。
视导司是在原华北人民政府高等教育委员会研究室、华北人民政府教育部视导室、资料科等几个单位基础上组建的。
1995年3月,第八届全国人大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国家实行教育督导制度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评估制度。
1999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的决定》提出:“进一步健全教育督导机构,完善教育督导制度,在继续进行‘两基’督导检查的同时,把保障实施素质教育作为教育督导工作的重要任务。”
从而确立了教育督导在教育行政管理体系中的地位,为建立有中国特色的教育制度,促进我国教育的振兴和繁荣奠定了基础。
1999年8月,教育部下发了《关于加强教育督导与评估工作的意见》(教督[1999]6号)提出: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教育督导机构和队伍建设,争取经过几年的努力,从中央到地方初步形成教育督导的法规体系和依法督导的工作程序。
2000年1月3日,中编办下发了《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中编办字[2000]2号)。
同意将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为“国家教育督导团”
。
其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教育督导与评估的方针、政策、规章制度和指标体系;对地方人民政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方针政策的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评估,保障素质教育的实施和教育目标的实现。
2000年1月26日,教育部印发了《关于转发中央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原国家教委教育督导团更名的批复〉的通知》,要求加强地方各级教育督导机构和教育督导制度建设,为贯彻落实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精神,落实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作出更大的贡献。
2001年6月,《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第39条提出:加强和完善教育督导制度。
坚持督政与督学相结合,继续做好贫困地区“两基”
评估验收工作,保证验收质量;对已实现“两基”
的地区,建立巩固提高工作的复查和督查制度。
积极开展对基础教育热点、难点问题的专项督导检查。
在推进实施素质教育工作中发挥教育督导工作的保障作用,建立对地区和学校实施素质教育的评价机制。
“十五”
期间,国家和地方要对实施素质教育的先进地区、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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