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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在我国大中型企业中一般实行总会计师制度(民营大中型企业多采用财务总监制)。
总会计师是企业经济工作的负责人,全面负责企业的经济核算,与企业其他副级领导地位相同,直接对经理(或厂长)负责,报告企业财务状况和经营情况。
大中型企业的会计组织形式采用分散核算形式的较多。
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如图2.2所示。
图2.2大中型企业会计机构示意图
}h6}(三)小型企业
小型企业经营业务数量少,交易类型有限,生产组织和职能组织简单,基本上是“直线式”
管理。
由于小型企业的生产组织结构简单,与之相适应的会计组织机构也比较单一,会计发挥单一的核算作用,无须对数据进行深层次分析。
通常按生产运营的程序和需要设置会计机构。
其财会部门适宜采用集中核算的方法,财务与会计合设。
小型企业会计机构设置如图2.3所示。
图2.3小型企业会计机构示意图
}h6}(四)微型企业
1.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条件,但配备了会计人员的企业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六条规定:“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应当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
这是《会计基础工作规范》对设置会计机构问题提出的一个原则性要求,即对于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如财务收支数额不大、会计业务比较简单的企业、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等,为了适应这些单位的内部客观需要和组织结构特点,允许其在有关机构中配备专职会计人员,这类机构一般应是单位内部与财务会计工作接近的机构,如计划、统计或经营管理部门,或者是有利于发挥会计职能作用的内部综合部门,如办公室等。
只配备专职会计人员的单位也必须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和严格的财务手续,其专职会计人员的专业职能不能被其他职能所替代。
2.不具备单独设置会计机构的条件,没有配备相应会计人员的企业
某些企业经营规模很小,业务量少,会计的任务只是记录营业额、控制费用、计算盈亏及纳税所得。
《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第八条规定:“没有设置会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的单位,应当根据《代理记账管理暂行办法》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持有代理记账许可证书的其他代理记账机构进行代理记账。”
为了肯定代理记账业务,新《会计法》中明确规定,对不具备设置会计机构条件的单位,可以委托经批准设立的会计咨询、服务机构进行代理记账,从而确立了代理记账业务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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